Page 374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374

此外,IACA 僅以印地安人為標示方式,也容易引發印地安人各族群相互之爭執。
               目前被聯邦政府承認的印地安部落就有七百多個,其他還有許多是被各州政府承認的部

               落,雖然不是所有部落都以手工藝品著稱,但可以想見彼此在印地安手工藝市場上的競
               爭仍然相當激烈。甚且,不是以手工藝品傳統著稱的部落,也可能為了生計而去模仿其
               他部落的傳統藝術,而由於彼此都是被承認的印地安部落,自然沒有人構成違反 IACA
               的問題,可是各部落彼此間的衝突就會產生。例如有 Hopi 族控訴 Navajo 族盜用其傳統

               Kachina玩偶的案例,Hopi族人士主張,Kachina玩偶與Navajo族沒有任何淵源,但Navajo
               族人士擅自製作這種玩偶來販賣,且刻意使用與 Hopi 族傳統不同的材料。Hopi 族傳統
                                                                                             13
               上使用楊樹(cottonwood)來製作,而 Navajo 族則用西印度輕木(balsa  wood) 。從 IACA
               的規定來看,Navajo 族人士並不違法,但是從保護消費者與尊重傳統文化的立意來看,
               這是明顯誤導消費者以及盜用他人傳統文化的典型行為。



               三、        對該法律之檢討



                    就實際運作經驗來看,IACA 並未達到其立法目的。由於美國印地安藝術品市場實
               在非常龐大,以致幾乎所有能想得到的脫法行為都在現實中可以發現。從最簡單來說,
               非原住民工藝家只要為自己取個藝名,看起來像是印地安人的名字,並於其作品上簽
               名,同時標示為「印地安風格」之作品,則這樣的作品在觀光區的商店中就可以賣得很

               好,消費者根本不會從法律規定的認知立場去區分。如果真要區分,消費者可能從價格
               一眼可以看出差別,真正印地安家庭的手工藝術品,價格多是進口仿製品的五至十倍。
               正因如此,許多並非印地安家庭的作品,其在定價上也會刻意調高,這反而比較好賣。

                    脫法行為之極致表現則是有廠商到菲律賓的村落去設立手工藝品工廠,並且將該村

               改名為 Zuni,這是美國新墨西哥州著名印地安部落的名稱。這樣的進口產品,就可以明
               白標示著‖Made in Zuni‖,就商品標示規範之意義來說,此舉沒有錯誤標示問題,就 IACA
                                                                                                 14
               之規範而言,不去刻意強調印地安產品即可,並不會減損其對消費者的吸引力 。

                    在全球化經濟的時代,所謂印地安製造(Indian produced)的藝術品其實背後有著非常
               錯綜複雜的貿易網絡。例如由企業主提供半成品材料,雇用印地安家庭進行最後階段之
               加工,亦可稱為印地安製造。更遑論向印地安人購買其名義,實則完全未經印地安人製
               造者,亦所在多有。至於印地安風格(Indian  style)這樣的產品,其背後的交易網路與市

               場考量就更複雜了。許多消費者希望購買原住民產品的原因,是看重其所使用之材料為
               當地特有材質,因此願意用比較高的價格去收藏,心態上卻未必關心這是否為原住民自
               己製作,或是原住民家庭從中獲得多少報酬的問題。因此,有不少業者就從印地安地區
               大量砍伐或購買相關材料,然後運送到第三世界進行製作,再以印地安風格的產品標示


                 之銷售方式並未達到錯誤地暗示其與印地安部落有關連,故原告應敗訴。同樣的,在 Hartford 一案中法
                 院亦強調並非只要用到印地安這樣的字眼就是違反 IACA,原告必須舉證其所受到之損害乃是因為被告
                 錯誤地宣稱其為正統的印地安藝術。
               13
                Woltz, supra note 2, at 464-465.
               14 Hapiuk, supra note 7, at 1044.

                                                           370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