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1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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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陳昭華  教授





                    副主委和與會的所有來賓大家好。今天李教授報告的是原住民傳統工藝的保護,如
               果用國內的法律現在主要是涉及到原住民傳統智慧創作保護的問題,那麼他今天嘗試用

               我們現行的智慧財產權體系,主要用商標法的保護模式來探討,有沒有可能用商標法的
               規範來保護會比較好,這個是一個很好的探討模式,因為這種的保護模式,說不定會比
               我們現在所規定的方式來得更簡單,而且它所花費的成本也會比較好一點。

                    上個禮拜我跟李教授一起到大陸去參加一個研討會,討論到非物質的文化遺產保護

               的問題,關於這方面的保護他們分成物質文化遺產跟非物質文化遺產,這個跟聯合國的
               規範模式大致上是一樣的,他們所討論的問題跟我們今天要討論的問題有些重疊的地
               方,所以我想透過他們大陸有關的規定,就他們現在實施的情況,探討我們在保護上碰
               到的問題。大陸目前的保護模式是分成物質文化遺產跟非物質文化遺產,那麼非物質文

               化遺產這個部分目前還是草案,另外在他們的著作權法裡面很早就規定有一個條文,他
               還要再進一步做細的規定,也就是用著作權法的方式來保護,可是目前都還沒有規定出
               來。那麼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草案的部分,他們保護的模式主要分為公權跟私權,公權
               的部分就是說國家負有一些義務要去認定、記錄、建檔,而且要去傳承或是傳播這些文

               化遺產,另外對於一些比較有貢獻的則必須要去表彰、獎勵,另外它也禁止人家用歪曲
               或貶損的方式來使用,這是在公權方面的部分;那麼在私權的部分,它保護的模式,在
               大陸因為著作權法那個部分還沒有規定,那麼如果其他的國家的保護模式,就是用著作
               權法或商標法,或是像美國用特別法的方式,那麼在這個公權跟私權,它主要的考慮點

               是什麼?用公權的模式主要是國家來做,它比較考慮到的是文化怎麼傳承的部分,如果
               是私法的部分比較考慮到的是權利保護的問題,權利保護後面常常會涉及到一些利益的
               問題,所以這方面的保護我們要思考的問題就是我們真正保護的精神,是要著重在文化
               的傳承或是重視那種權利的保護,因為如果過於重視權利的保護,著重在利益的部分的

               時候,它的權利過大,可能會因此使文化的傳承受到影響,這個剛才李教授也有提到這
               點。

                    就我們目前的情況來看,用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這個是用著作權的模式來

               保護,而且我們規定的方式是必須要登記,登記才會受到保護,這種保護的模式權利是
               相當強的,而且你必須去辦理登記,你如果沒有登記的話,你沒有辦法受到保護,所以
               如果在一個原住民族裡面,有些東西他們不懂得要去辦理登記,等到有一天別人冒用的
               時候,他這個時候才知道要主張權利,他也沒辦法主張,所以我們目前的規範模式它所
               實施的成本算是相當高的。還有一個因為它權利很強,它是專用權的情況,如果我們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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