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1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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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三元 紛爭解決與制度設計:設立原住民族法庭之必要性與可行性
的程序制度,避免當事人因為無法揭露資訊或不易揭露資訊,而遭受不利益之判
決結果。換言之,如果揭露資訊之成本過高,當事人可能不易揭露資訊,甚至選
擇不揭露資訊,那麼不僅無法達成訴訟程序發現真實之目,更會扼殺司法之公信
力!
以原住民之訴訟經驗為例,依據上開原民會委託進行之研究報告內容可知,
原住民對於現行訴訟制度存在相當的距離感,其中很重要的因素在於「語言」的
使用。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97 條規定:「法院為審判時,應用國語。」但仍有原住
民無法透過國語為充分之表達,尤其是在陳述與原住民傳統有關之事務時,如何
找到相對應的國語詞彙,實屬不易(例如:泰雅族之 gaga 太魯閣族之 gaya 賽德
克族之 gaya,如何透過國語完整陳述?)。原住民時常因為語言之問題,難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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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辯論過程中,完整陳述自己之意見,也就不難想見了。 司法院就此問題之
相關措施係設置特約通譯之制度,但語言的隔閡與距離,仍舊提高原住民訴訟當
事人揭露資訊之成本。在語言隔閡、規範不同之障礙下,原住民在法庭上揭露資
訊之成本,顯然高於一般當事人。
為了釐清案件事實,訴訟當事人必須付出揭露資訊的成本。以民事紛爭為
例,一般不具法律專業背景之當事人,為了尋找「請求權基礎」進而證明權利存
在,如果未能藉由律師的協助,即有可能受到敗訴判決。而原住民如果進入法院
解決紛爭,除了遭遇一般當事人揭露資訊之困境外,更因為語言的隔閡、傳統規
範與國家法制的衝突,導致揭露資訊之成本高於一般當事人。依據現行法院訴訟
制度,解決原住民之法律紛爭,訴訟成本顯然過高。本文認為,以現階段之情況
而言,降低原住民訴訟成本的最佳方式,乃於不影響國家司法資源配置的前提
下,在地方法院設置原住民族法庭。如此一來,不僅可以有效降低原住民之訴訟
成本、提高審判效率,也不致於排擠其他人民使用法院之權利,可謂一舉數得。
參、結論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概念,在民主法治社會一般被視為神聖不可侵犯,但
是,真實的情況並非如此。無庸置疑地,經濟上的強者,能有足夠的資源、充分
的資訊,藉由司法制度主張權利。相反地,經濟上的弱者,不僅無法聘請律師,
更可能因為自己所處的社會環境,難以提供相對應的法律知識,往往只能在法律
47 高德義、石忠山、羅國夫、楊逸翔、楊鵑穎、全皓翔,前揭註 37,頁 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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