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7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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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三元 紛爭解決與制度設計:設立原住民族法庭之必要性與可行性
如何將有限的司法資源,公平分配於各種或個別之訴訟事件,避免權利人因
程序制度之耗費,導致追求實體利益之成本過高,此乃制定訴訟制度時,必須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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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的重要起點。 然而,訴訟成本之衡量,除了必須思考國家司法資源如何有效
分配之外,當事人在選擇紛爭解決機制的衡量成本,以及進入法院訴訟程序之
後,為了發現真實所付出之揭露資訊成本,亦屬重要的訴訟成本。而成立原住民
族法庭,不僅有助於提昇原住民使用法院之意願,亦可降低揭露資訊成本,必能
促進整體司法效率。
一、「告」與「不告」的衡量成本
人類社會必然產生紛爭,而在紛爭事實發生之後,當事人選擇解決紛爭之方
式,必須有所取捨。民主法治國家,大可分為以訴訟之方式解決紛爭,抑或是透
過訴訟外之機制處理。當事人往往必須耗費時間、精神或金錢,始能在「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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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或「不告」(訴訟外)之間做出抉擇。 在做出是否使用法院解決紛爭的決
定之前,當事人必須耗費相當的資源,而且對衡量因素的了解,必須具備相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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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業,結果往往是提高了衡量成本,當事人更不易掌握決定之正確與否。
以醫療糾紛為例,學者曾以紮根理論研究方法,探討臺灣地區醫療糾紛之處
理途徑,研究發現,病患及其家屬處理醫療糾紛的方式,包含直接向醫院申訴、
尋求民間團體協助、尋求民意代表協助、向縣市衛生局調解委員會要求調解、自
力救濟,或向法院提出訴訟。再者,病患及其家屬採取法律訴訟途徑處理醫療糾
紛的案件雖有上升趨勢,但僅佔一至二成。相反的,自行與醫療提供者進行協調
或透過第三方介入協助調解案例仍占多數,約五到七成。更值得注意的是,愈往
南部地區採行自力救濟與地方人士介入之情形也愈明顯。研究結論指出,病患及
其家屬所採行醫療糾紛之處理方式,主要仍以非法律訴訟的協調機制為主。而在
「告與不告之間」,病患及其家屬主要考量點有六:一、等待醫方誠意的回應;
二、對於醫療疏失和處理方式的瞭解程度;三、是否願意承擔訴訟成本;四、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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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觀念;五、其他家屬意見;六、地方人際壓力。 我國目前雖無針對原住民面
對紛爭時,如何選擇解決紛爭機制之相關實證研究。但上開有關醫療糾紛「告」
與「不告」之研究,仍可作為討論原住民選擇紛爭解決機制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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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聯恭,前揭註 10,頁 26-27。邱教授在文中強調「公平」分配司法資源,固符合法
律追求公平正義的理念,但是訴訟程序之進行,更不能忽略「效率」,如何有效率地解
決紛爭,乃本文論述之重點。
34 Lawrence Rosen 著,彭艷崇譯,前揭註 30,頁 11。
35 D. C. North 著,劉瑞華譯,前揭註 1,頁 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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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東龍、彭武德、陳武宗,〈「告」與「不告」之間──臺灣醫療糾紛病患及其家屬之
行動分析〉,《長庚人文社會學報》,2 卷,1 期,頁 166、180-186(200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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