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5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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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三元 紛爭解決與制度設計:設立原住民族法庭之必要性與可行性

                        另以卑南族為例,傳統卑南族社會為母系社會,而親屬制度乃其社會核心價
                   值,無論是家、家族、氏族或是整個部落組織,都是基於親屬制度發展其傳統習

                   慣。換言之,卑南族人具有強烈的「社會人」傾向,個人的存在方式是以社會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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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係方式呈現,此即卑南族傳統習慣規範的本質特徵所在。 因此,卑南族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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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繞土地所形成的各種關係。對於傳統卑南族人而言,財產權是一種社會關係,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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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體共有的權利,而不是人與物之間的支配關係。


                        由上述內容可知,對泰雅族人而言,gaga 是生活中的文化,也是部落的法
                   律,文化與法律是一體的兩面,兩者息息相關。以獵場的管理為例,泰雅族傳統

                   上沒有複雜的規範,不需繁瑣的文字敘述,一切只要依照口頭約定,再由頭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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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老見證即可。 從這個角度觀察,泰雅族的法律觀念,即是踐行祖先的話,族
                   人的生活及互動,無論在公私場合,均由 gaga 規範。而在卑南族的情形,財產

                   關係並非建立在個人私有財產之上,而是以部落為核心,再向外擴展到家族以及
                   個人,形成一個社會網絡。此與現行民法係基於個人主義之立法,強調私有財產
                   的觀念,完全不同。因此,當現代資本主義法制強行進入部落之後,原住民族對
                   於規範難以適從,想必是自然之理了。



                        是以,透過國家司法機制解決與原住民有關之紛爭事實,既與原住民傳統習
                   慣規範產生衝突,法院判決結果顯難得到訴訟當事人的信賴。然而法律本身乃是
                   基於溝通而成立之框架,換言之,立法者與公民、法院與訴訟當事人、立法者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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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者以及契約當事人之間,都必須透過溝通才能建構法律的框架(frame)。 再
                   者,法律與其所組織的社會之間,存在一定的聯繫關係,法律的合法化必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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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社會的價值與文化基礎,法律也因此被視為社會文化的具體化。 而法律意義
                   的建構,也必須透過不可或缺的文化媒介才得以實現。為了理解一個社會如何整
                   合與運作文化,人們不得不借助法律規範;一旦思考透過法律規範整合文化,我

                   們也必須將法律視為文化的組成部分。而所有法律制度所面對的諸多問題,都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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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須求諸於對社會文化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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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團法人東台灣研究文化藝術基金會,《原住民族傳統習慣之調查、整理及評估納入
                   現行法制研究──卑南族、賽夏族」結案報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委託研究,頁 55-59
                   (2009 年 6 月 25 日)。
                   26   同上註,頁 5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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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世忠、郭倩婷、楊鈴慧、劉瑞超、李韋誠,前揭註 22,頁 93。
                   28   Mark Van Hoecke 著,孫國東譯,《法律的溝通之維》,頁 13(2008 年 1 月)。
                   29   同上註,頁 250-251。
                   30   Lawrence Rosen 著,彭艷崇譯,《法律與文化──一位法律人類學家的邀請》,頁 6-10
                   (2011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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