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3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213
林三元 紛爭解決與制度設計:設立原住民族法庭之必要性與可行性
應特別強調的是,除了財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自 2007 年開始,將原住民人
19
權列入調查對象之外。 司法院或媒體關於司法信賴度之調查報告,其抽樣基礎
並未考量調查對象是否具備原住民身分,原住民之司法人權,亦非調查之重點。
這是否反應了主流社會輕忽原住民司法人權?值得深思!
二、原住民的司法人權
如前所述,原住民的司法人權,向來不是主流社會關心的重點。有學者即謂:
「判別台灣人權進步是真是假,最簡單有力的試金石,就是睜眼看看台灣原住民
20
的人權狀況如何。」 此段敘述,或許最能表現原住民長久以來所面對的司法困
境的漠視。
根據財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 2010 年之調查報告,在原住民人權保障方面,
雖然有將近五成四的民眾抱持正面評價(表示其人權保障程度「非常好」與
「好」),有一成九左右的民眾抱持負面評價(表示其人權保障程度「非常不好」
與「不好」)。該調查報告將原住民人權指標分為四大項:(一)經濟社會權,(二)
文化認同權,(三)自決權,(四)政治權利,共 21 個題目。每個題目的評分,
採李克特式五等分量表計分(Likert 5-point scale),按該項指標受保障程度分為 5
個等級,保障程度最差給 1 分,保障程度最佳給 5 分。在 5 個等級中,以 3 分為
普通。經各細項指標統計,總平均數字為 2.38,呈現「普通傾向差」的程度。其
中第 17 項題目為:「就您認為,我國司法機構有援引原住民之習慣法作為判決依
據的落實程度。」平均數為 1.86,故學者專家評估為呈現「差傾向甚差」的程度。
第 18 項題目為:「就您認為,我國對於設置原住民特別法庭的落實程度。」平均
21
數為 1.66,故學者專家的評估是呈現「差傾向甚差」的程度。
由上述財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關於原住民人權之調查報告內容可知,整體原
住民人權保障程度,雖有五成四之受訪者抱持正面評價。但是,如果單就原住民
傳統習慣是否受到司法機關之重視以及設置原住民法之落實程度,兩項指標而
19 除了進行原住民人權調查之外,中華人權協會及原住民立法委員簡東明於 2010 年 8
月 25 日上午 10 時,共同於立法院召開「建國百年,還我原權」原住民族人權宣言記者
會,邀請關心原民權益的學界、社會團體及部落代表與會,正式簽署台灣「原住民族人
權宣言」。請參見:財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原住民工作團,請留給原住民族一個有尊嚴
的未來!,at: http://www.cahr.org.tw/tip/news_detail.php?nid=107(最後造訪日期:2011
年 8 月 25 日)。
20
吳豪人,〈台灣原住民的財產權:市民法與傳統規範的衝突〉,(2004 年 11 月 27 日),
at: http://advocates.tomeet.biz/wooooa/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seminar15&PreView=1
(造訪日期:2008 年 1 月 21 日)。
21
請參見:財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2010 年原住民人權指標調查報告:
http://www.cahr.org.tw/eweb/uploadfile/20101209114233758.pdf(最後造訪日期:2011 年 8
月 25 日)。
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