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8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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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三元 紛爭解決與制度設計:設立原住民族法庭之必要性與可行性
前言
「制度(institutions)乃是一個社會中的遊戲規則。更嚴謹地說,制度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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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制定的限制,用以約束人類的互動行為。」 現代民主國家之政府組織,大多
採取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的制度設計。其中設置法院之目的,在於透過
一定之公開程序,依法解決社會紛爭,進而實現司法正義。因此,法院應有之組
織架構,及其應適用之法律規範,必須從有效解決紛爭的角度思考,如此才能建
立司法之信賴性。除此之外,國家司法資源有限,政府不可能毫無止境地挹注人
力、物力於各級法院。且當事人是否願意投入訴訟成本追求真實,亦需考量屬於
自己的正義是否可能實現。是以,資源的有效利用以及訴訟成本的適當投入,也
是制度設計的必然考量。
我國現代法院制度起源於 19 世紀日據時期,當時由於日本逐步西化,現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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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政治的法院制度也隨著引入臺灣。 但是,在現代司法制度建立之前,屬於
南島語系的臺灣原住民族,早已在此島嶼定居生活。換言之,原住民族本有其紛
爭解決機制,且先於法院制度而存在。然從日據時代開始,國家主權不斷強使原
住民納入國家司法權之管轄範圍,原本屬於部落規範的紛爭解決機制,也逐步瓦
解。對原住民而言,現代法院不但未能達到定紛止爭的制度功能,相反地,卻為
部落帶來更多的不信賴與無效率。
多數當代國家在建構過程中,統治族群均會藉由政治、經濟、生活方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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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價值等各方面,壓抑被統治族群。 進一步而言,在政策形成的規制下,對於
少數族群是否能夠融入主流社會並與之對話?或在「他群」的意識型態下,被隔
絕於國家法政制度之外,純然成為被統治之一群?皆因為國家掌握了統治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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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權力,對於原住民與主流社會的發展結果,必然具有絕對的影響力。
例如,清朝將台灣地區原住民稱為「番」,又將番分為兩類:(一)山番、野
番、生番。(二)埔番(平埔番)、化番、熟番。這些名稱都是統治族群為了壓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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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統治族群,並制定歧視政策的表現。 又如,美國聯邦政府在 1830 年通過「印
1 D. C. North 著,劉瑞華譯,《制度、制度變遷與經濟成就》,頁 7(1994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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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泰升、傅朝卿、林孝璋,〈臺灣司法的源流與演進〉,收錄在《百年司法【司法‧歷
史的人文對話】》,頁 22(2006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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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世忠,〈「傳統文化」的操控與管理──國家文化體系下的台灣原住民文化〉,收錄在
氏著,《族群人類學的宏觀探索:台灣原住民論集》,頁 115 (2004 年 5 月)。
4 Peter Kivisto, Multiculturalism in a Global Society, 35-6 (2007).
5 達西烏拉彎.畢馬(田哲益)著,《台灣原住民的社會與文化》,頁 13-14(2001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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