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6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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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三元 紛爭解決與制度設計:設立原住民族法庭之必要性與可行性

                        目前原住民司法人權低落的原因,正是因為法律制度無法體現原住民文化,
                   而在法院與訴訟當事人的溝通過程中,欠缺合法正當性,導致原住民無法信賴司

                   法,而另一個面象呈現的就是,原住民司法人權未受到應有的保護。如能設立原
                   住民族法庭,並在訴訟過程中尊重原住民傳統規範,解決原住民紛爭事實,必能
                   因而提高原住民對於司法判決之信賴度。



                        應加以說明的是,在國家法制中體現原住民傳統規範,並透過司法程序落
                   實,並非易事。如未制定相關法律或修改現行法律,明文肯認原住民族傳統規範
                   具有法之效力,即使設置原住民法庭,也無法完全解決原住民所面臨的司法困
                   境。但是,設置原住民法庭絕對是融合國家法制與原住民族傳統規範的最佳起

                   點。並能逐步將原住民文化融入國家司法制度之中,體現「法律即文化」的理念,
                   也才能將盤旋谷底的司法向上提昇,建構為人民所信賴的法院!



                   貳、審判制度之效率性


                        我國司法審判制度,最為一般人民批評之處,在於審理程序冗長而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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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提升審判效率,向來都是司法改革的核心議題。 為了解決法院審理案件冗
                   長費時,導致案件延宕的現象,除了學者提出學理論述之外,司法院亦積極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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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案,其目的無非為了促進審判之效率。


                        本文認為,提高審判效率與降低訴訟成本之間存在高度關連性。如能降低訴

                   訟成本,對於審判效率之提昇,應有正面助益。換言之,法院訴訟制度之設計,
                   必須考量使用法院者之「人的因素」,而非單純思考訴訟程序之「物的恆定」,如
                   此才能建構有效率的審判環境。亦即審判效率與訴訟成本的依存關係,不僅應思
                   考訴訟制度的設計──此即物的恆定;也應慮及訴訟當事人的主觀意願──此即人
                   的因素。而設立原住民法庭就是著重「人的因素」,也是「降低訴訟成本、提高

                   審判效率」的具體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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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岳生,〈司法改革十週年的回顧與展望【主題演說】〉,收錄在,湯德宗、黃國昌主
                   編,《司法改革十週年的回顧與展望》會議實錄,頁 13-79(200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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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民事訴訟為例,邱聯恭教授從憲法訴訟權之保障,提出程序選擇權之法理論述,強
                   調「提昇使用者對程序制度內容及其運作之信賴度、信服度、接納度」,以發現「值得
                   當事人信賴之真實」為基礎,在衡量程序利益與實體利益之後,達到紛爭解決之訴訟目
                   的。請參見:邱聯恭,前揭註 10,頁 23-77。另在刑事訴訟方面,為了解決案件久懸未
                   決之現象,司法院推動「刑事妥速審判法」之立法,立法院三讀通過後,總統於 99 年
                   5 月 19 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19201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4  條;其中第 5 條第
                   2~4 項自公布後二年(即 101 年 5 月 19 日)施行;第 9 條自公布後一年(即 100 年 5
                   月 19 日)施行;其他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顯見促進審判效率,乃各界對於司
                   法改革之共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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