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0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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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三元 紛爭解決與制度設計:設立原住民族法庭之必要性與可行性
二、揭露資訊之成本
在訴訟過程中,不論民、刑事訴訟案件,或者是行政訴訟案件,對立之兩造
均有握有一定之資訊。為了獲得對己有利之訴訟結果,實難期待當事人公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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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因此,資訊不對稱(Information asymmetry) 似乎是訴訟程序進行中,
必然產生的現象。
當事人選擇法院作為紛爭解決之機制後,無非期待司法機關在訴訟過程中發
現真實,並就紛爭事實依法裁判。因此,「發現真實」乃訴訟之主要目的,也唯
有發現真實,法院才能公允地做出判決。但是,發現真實必須付出一定時間、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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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或金錢,當事人面對的課題即是,是否願意「不計代價」追求真實? 再者,
因為訴訟活動之進行,除了當事人之外,尚有法院、檢察官及律師參與其中。那
麼無論當事人決定投注多少成本,為了發現真實──揭露資訊──所付出的成本,
是參與訴訟活動之各方,包括法院、檢察官或律師,均應思考的課題。
從倫理道德的觀點而言,在訴訟過中應該非常容易發現真實。因為做錯事的
人要「勇於承擔」、「勇敢面對」,才是符合道德的要求。但是現實的情形並非如
此。在經濟學裡,對人性的兩點根本假設是:人是理性的,人是自利的,(此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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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學的兩大假設)。 因此,在利害衝突的情形下,訴訟當事人對於資訊的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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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必然會有所隱瞞或過濾。
美國學者 Levitt 與 Dubner 對於資訊的作用,曾有深刻之描述,其二人謂:「資
訊帶來的是光明或黑暗、和平或紛亂,端看擁有者是誰以及如何運用。資訊的威
利無窮,就算資訊並不真正存在,但只要認定你擁有資訊。這種假定也擁有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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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估的影響力」。 這樣的敘述正足以說明訴訟過程中,如果制度設計不當,握
有資訊的當事人即有可能利用資訊,誤導程序進行,因而導致訴訟成本增加。
如前所述,在一般訴訟案件進行時,當事人對於是否揭露資訊,經常存在利
己的考量,此屬人情之常。但從另一個角度思考,當事人如果選擇揭露資訊,姑
且不論資訊內容是否實在,是否有利於己。訴訟制度本身,應該提供「適於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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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場交易中,一方擁有的資訊優於另一方,應屬常態。此種情形,經濟學家稱之為
「資訊不對稱」。Steven D. Levitt & Stephen J. Dubner 著,李明譯,前揭註 11,頁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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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現真實的過程中可能出現,即使付出代價,也未必能夠追求真實的「沉沒成本」
(sunk cost)。所謂沉沒成本係指「一旦投資進去,就不太容易收回的固定成本」,這些
成本可包含時間、金錢、投入的心力以及機會等等。請參見:霍德明、熊秉元、胡春田、
巫和懋,經濟學 2000(三版.上冊),頁 253(2003 年 10 月)。
44 熊秉元,〈人是自利的〉,收錄於氏著《熊秉元漫步經濟》,頁 140(2003)。
45 Steven D. Levitt & Stephen J. Dubner 著,李明譯,前揭註 11,頁 116。
46 Steven D. Levitt & Stephen J. Dubner 著,李明譯,前揭註 11,頁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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