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2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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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三元 紛爭解決與制度設計:設立原住民族法庭之必要性與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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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低頭。 台灣原住民過去數十年來所處的法政環境,正反應了上述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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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法院乃民主社會解決紛爭之機制,原住民社會對於紛爭之解決,雖有
其傳統機制,但在國家主權運作之下,除法實施完全的原住民族自治,將司法權
納入自治的範圍,否則在現行規範制度下,法院仍是原住民必須面對的紛爭解決
場域。因此,如何提昇原住民對於司法判決之信賴度、加速法院審理之效率,應
係司法改革之重要核心。
首先,任何法院組織之改變,都必須考量國家司法資源之有效配置,設立新
類型之法院應有其實質必要性,例如:因應國際發展趨勢與國內產業之需求,經
過多方討論之後,始成立全國唯一之智慧財產法院。而原住民所面臨的司法人權
雖亟待改善,但如果設置全國唯一之「原住民族法院」,以原住民人口分佈全國
各地,且族群文化不同的現況而言,可能為原住民帶來更多的不便,也無法兼顧
族群之間規範的差異性,亦可能影響國家司法資源之配置。因此,本文認為,應
在不改變現行法院組織的前提下,於特定之地方法院設立原住民族法庭。如此才
能兼顧國家司法資源的有效配置,以及原住民司法人權之保障。
其次,司法信賴度普遍低落的原因之一,在於人民使用法院解決紛爭之親身
經驗不佳。對原住民而言,除了受到國家法律之規範外,尚且受到傳統規範的約
制。法院審理原住民訴訟案件時,往往忽略原住民族傳統規範,導致原住民對於
審理結果感到失望,司法信賴度自然盤旋谷底。如能讓原住民在屬於自己的「部
落法庭」,透過國家法制與傳統規範之融合解決紛爭,自能提高司法信賴度,設
置原住民族法庭,始有其必要性。
最後,建立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雖屬民主法治國家之常態,但法院仍是當
事人解決紛爭的主要場域。而當事人是否選擇法院解決紛爭,必須投入時間、精
神或金錢等等衡量成本。此外,在法院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為了發現對己有利的
真實,必須付出揭露資訊之成本。而降低訴訟成本──衡量成本與揭露成本──之
根本作法在於減少當事人之考量因素。對於原住民而言,如能融合部落中解決紛
爭之機制與國家訴訟制度,並且在訴訟過中減少語言障礙、吸納傳統規範,即能
降低原住民之訴訟成本,也能促進法院審判之效率,設置原住民法庭顯然具有相
當之可行性。
48 Arthur M. Okun 著,許晉福譯,《公平與效率──你必須有所取捨》,頁 49(2011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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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大川,〈行政空間與族群認同──以台灣原住民為例〉,收錄在氏著,《夾縫中的族群
建構》,頁 99-125(2010 年 1 月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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