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8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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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三元 紛爭解決與制度設計:設立原住民族法庭之必要性與可行性

                        如前所述,紛爭事實發生後,當事人在思考是否進入法院時,如果存在考量
                   之因素,必然需要投入衡量成本,且其考量之因素愈多,衡量成本也就相對提高。

                   不同於一般訴訟當事人的是,原住民傳統社會本有一套運行已久的紛爭解決機
                   制,是否應以傳統模式解決紛爭,或者是透過國家制度尋求司法判決,對原住民
                   而言,可能存在衝突而難以調和。



                        舉例而言,金箔在雅美(達悟)族社會,常被視為賠償罪責的代價。一整塊
                   金片,可以作為賠償被誤殺者一人之象徵。女用琉璃飾珠與水田,亦常用以賠償
                   罪責,豬隻在賠償儀式中則為祭品。賠償條件談妥之後,約定日期由犯罪者之父
                   母或兄弟,攜帶賠償之金箔及豬隻,由促成和解之人陪同到被害者家裡。豬隻放

                   在門口,先交付賠償之金箔。兩方直系血親皆受邀參加,雙方男性親屬各持槍
                   (Teinalulut)參加並圍著豬隻,由被害者一方對豬念咒語後以槍刺殺之,然後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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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野外堆草燒熟去毛後,在抬回分解煮熟,分肉共食。 然而,如有族人依據上
                   述雅美族傳統上解決紛爭之機制履行賠償,是否得以免除其法律上之賠償責任?
                   依傳統習慣成立和解之族人,如再向法院起訴請求對造賠償損害,法院是否會肯
                   認部落和解之效力?這些因素都會影響原住民如何選擇紛爭解決之機制。


                        可見原住民選擇是否進入法院解決紛爭時,除了考量一般因素(例如:對方

                   式否善意回應、對於紛爭事實的瞭解程度、訴訟費用、家屬意見及人情壓力)之
                   外,尚須斟酌「傳統規範」與「國家法制」之取捨。換言之,國家司法制度的運
                   作有其一定規則,在「先程序後實體」的法律原則之下,原住民如不熟悉程序規

                   定,往往無法透過司法程序,獲得實體正義。反觀部落慣習的力量,在遵守「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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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的話」之共識原則下,能夠迅速解決在部落產生之紛爭。 可見,原住民在選
                   擇紛爭解決機制時,不僅需要付出一般當事人之衡量成本,又因原住民必須思考
                   是否以傳統方式解決紛爭,增加考量因素之後,原住民是否使用法院的衡量成本
                   也隨之提高。



                        本文認為,降低原住民「告」與「不告」的衡量成本,最佳之解決方式在於
                   建構一定之誘因,讓原住民願意選擇法院作為紛爭解決之機構。詳言之,現行訴

                   訟制度與原住民族傳統規範存在相當之「司法落差」(judicial  divide)。                                39 具體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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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德義、石忠山、羅國夫、楊逸翔、楊鵑穎、全皓翔,《原住民族傳統習慣之調查、
                   整理及評估納入現行法制研究:排灣族及雅美族個案》,頁 208(2008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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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在排灣族部落中如果發生毆打老人家、酒醉找麻煩或是和外社人打架,頭目一
                   旦知道,會請祭司通知當事人的家長,家長必須準備酒,當事人和家長必須要頭目家,
                   頭目會當面加以訓斥。請參見:上揭註,頁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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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借用數位落差(digital divide)之概念,說明國家法制與原住民族傳統規範之關
                   係。兩者之間並無優劣之分,但是存在一定的距離,如何拉近彼此的距離,才是國家法
                   律制度設計時應該省思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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