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4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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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三元 紛爭解決與制度設計:設立原住民族法庭之必要性與可行性

                   論,原住民的司法人權,仍舊呈現「差傾向甚差」的程度。而提昇原住民司法人
                   權保障程度,最為明顯立即的作法,乃成立原住民族法庭,並且能在專屬原住民

                   族之法庭,透過具體個案之審理,尊重並援引原住民族習慣法。那麼不僅能夠達
                   到保障原住民人權之目的,更能提昇司法判決之信賴性,而其理念係根基於「法
                   律即文化」的論述。



                   三、法律即文化


                        由上述分析可知,司法公信力低落的原因之一,在於當事人參與訴訟過程之
                   「親身經驗」不佳,亦即當事人使用法院之後的「具體感受」,往往與原本對司

                   法的高度期待產生落差。而從上開財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進行之調查報告亦可發
                   現,我國司法機構援引原住民之習慣法作為判決依據之落實程度偏低;對於設置
                   原住民特別法庭的落實程度亦有極大的努力空間。可以想見的是,當國家法制與

                   原住民族傳統習慣產生衝突時,原住民即有可能拒斥使用法院解決紛爭。因此,
                   提昇原住民對於司法之信賴度,其對策之一在於,考量原住民傳統文化與現行法
                   律制度之調和。而在調和兩者衝突之前,必須理解原住民對於傳統習慣的法律信
                   念,如此才能正確詮釋「法律即文化」的意涵。



                        以泰雅族的傳統文化習慣為例,論者即謂:「瞭解泰雅族的文化,一定要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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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觸到一個關鍵概念 gaga(太魯閣族與賽德克則稱為 gaya/waya/gaza)」。 而 ga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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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祖訓;2.習慣與道德準則,因為祖訓經過長期的累積,所以會涵蓋生活各個層
                   面,最後成為習慣與道德的準則。因此也帶有法律意義,是習慣法和道德的整體,
                   人人都應該遵守;3.禁忌,日常生活行為中有些是必須被禁止的,這也包含在祖
                   訓之內,也就是說,違反了祖訓中部可做的那些事,也就等於犯了禁忌;4.祭祀,
                   遵守祖訓是為了向祖靈祈福,或避免災禍,其中包含泰雅人的宗教信仰,也就是

                   認為祖靈掌管賞罰、可降災賜福等等;5.生業,在泰雅族傳統的生活中,農業與
                   狩獵是主要的生業型態,而他們的共同生產團體、共同狩獵團體與共勞互助團體
                   都稱為 gaga。這五個基本概念在行為表現上,都成為社會團體組成的原則。」                                            23

                   從法的角度而言,「所有泰雅族社會規範都源於自於 gaga,gaga 是眾人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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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風俗習慣的誡律,更是眾人行為道德社會律法的最高維護與審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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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世忠、郭倩婷、楊鈴慧、劉瑞超、李韋誠,《原住民族傳統習慣之調查、整理及評
                   估納入現行法制第二期委託研究:泰雅族、太魯閣族》,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頁 33
                   (2007 年 3 月)。
                   23   折井博子,《泰雅族噶噶的研究》,國立台灣大學考古人類學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28-30
                   (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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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文斌,《日治時期泰雅族習慣法的發展》,國立政治大學民族學系碩士班碩士論文,
                   頁 57(92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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