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2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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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文章 原住民族專屬法院或法庭設立的幾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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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原住民族約 50 萬餘人,分屬於 14 族 ,就以漢人(包括福州佬人、客
                   家人、外省人)為主流之台灣社會而言,屬於少數民族(minority peoples),確
                   屬於弱勢地位,且台灣原住民源自於南島民族,無論傳統文化、生活習俗,以及
                   社會規範、政治制度等,均不同於漢民族。然漢民族自統治久以來,先實施隔離

                   政策,繼而實施同化政策,強行推動同化的結果,除造成傳統文化與外來文化產
                   生激烈的衝突外,已經造成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凋零,為了回復傳統權利,原住
                   民族的有識青年們,自 1980 年代開始進行一系列的權利運動,從正名運動、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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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土地運動到提出原住民族自治 ,而國家統治者也採取若干善意的回應,分別
                   制定了憲法原住民族條款、原住民族教育法、原住民身分法到原住民族基本法、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等法律,原住民族部分權利已法制化而受國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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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規範保障 ,惟尚有諸多權利,例如:原住民族之集合權、自治權、司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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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權、土地權等權利 應否承認,仍懸而未決,偏偏這些權利都屬於原住民族
                   傳統生活習慣的一環。由於司法權為國家主權的顯現,凡是在主權所及之範圍
                   內,應一概適用同一之司法制度,國家既然尚未將這些原住民傳統習慣納入現行
                   法律中,當國家法律與傳統法規範衝突時,法院仍然必須依據國家法律來審判,
                   但因原住民族長期處於政治、經濟、社會、文化上的弱勢地位,不諳法律及訴訟

                   程序,當面臨司法訴訟之際,經常不知所措,且又因為經濟能力困宭,無資力聘
                   請律師為其主張訴訟法上的權利,導致原住民族在目前國家司法權管轄下,當權
                   利受到侵害時,仍無法獲得應有的保護。因此,成立原住民族專屬法院或法庭的
                   聲音即不斷被提起,然而,原住民族專屬法院或法庭的成立,就能夠保障原住民
                   族的權利嗎?就能提高原住民族在訴訟法上的地位嗎?恐怕過於樂觀。




                   壹、目前的困境




                   一、法院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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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今政府認定的原住民族計有阿美族(Pangcah;Amis)、泰雅族(Atayal;Tayal)、排灣族(Paiwan)、
                    布農族(Bunun)、魯凱族(Rukai)、鄒族(Tsou; Cou)、卑南族(Puyuma)、賽夏族(Saysiyat;
                    Saysiat)、雅美族(Tao;Yami;今稱達悟族)、邵族(Thao)、噶瑪蘭族(Kavalan)及太魯閣族
                    (Taroko;Truku)、撒奇萊雅(Sakizaya)、賽德克族等 14 族。此外,尚有許多平埔族,例如:
                    凱達格蘭族(Ketagalan)、道卡斯族(Taokas)、巴宰族(Pazeh)、巴布拉族(Papora;Papura)、
                    貓霧捒族(Babuza)、洪雅族(Hoanya)、西拉雅族(Siraya)、馬卡道族(Makatao)等,均未獲
                    得政府的承認。日前,西拉雅族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為被告,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
                    認平地原住民身分,惟獲敗訴判決,參照該院 99 年度訴字第 2306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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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原住民運動在憲法上之意義,可參照林淑雅。2000。《 第一民族—台灣原住民族運動的憲
                     法意義》。前衛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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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曉珞。2007。《台灣原住民族司法權之探討與建構》碩士論文。壽豐:國立東華大學民族發
                      展研究所,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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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些少數族群權利(minority rights),一般均列為第三代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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