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3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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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文章 原住民族專屬法院或法庭設立的幾點問題


                        我國目前為了達到法官專業化之目標,對於特定案件,制度上分為設置專業

                   法院,或由專業法庭、專股等三種方式來處理。


                   (一)設置專院



                        目前我國的專院僅有少年法院及智慧財產法院,少年法院係依少年事件處理
                   法第7  條第2  項規定設置,就少年法院法官的遴選,司法院並訂立「少年法院院
                   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以為因應;而智慧財產法院則係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
                   法第13條第2項規定設置,其法官選任則依「改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遴選暨在職

                   研習辦法」為之。專業法院法官的遴選條件比較嚴謹。以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的遴
                   選為例,由於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為母法,在該法第13條部分即對於遴選要件
                   列得相當詳細,至於經遴選為該院法官者,其資格可維持四年。可惜在職研習方
                   面,僅有第6條就任用前的在職研習之規範,任職期間卻沒有相關規定;就此部
                   分少年法院的遴選辦法亦同。



                   (二)設置專業法庭,或由專股處理



                        法院設置專庭或專股,規定於法院組織法第79條第2項:「辦理民、刑事訴
                   訟及其他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法官,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由司法院另定
                   之。」司法院據此制定「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
                   事務分配辦法」。所謂「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在民事部分,係指勞工、選舉罷免、

                   醫療、工程(營造業法第67條之1)、智慧財產(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條)、
                   家事等專業案件。在刑事部分,係指醫療(違反醫師法及因醫療行為致死或致傷
                   之業務過失傷害、業務過失致死案件)、金融(違反銀行法、信用合作社法、金
                   融控股公司法、票據金融管理法、信託業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證券投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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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託及顧問法)、智慧財產(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條)、性侵害、交通 等專
                   業案件。就特殊專業類型案件,法官向司法院申請核發「特殊專業法官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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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條第5款)者,即得辦理該特殊專業類型案件 。目前各法院對於專庭或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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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所著墨,但規範的重點卻在於該專庭或專股法官的事務分配,對於法官專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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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 年 10 月 26 日司法院會銜行政院修正發布之「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原名稱:「道路交
                    通案件處理辦法」)第 2 條,已將原規定於第 2 款之「道路交通刑事案件」刪除,僅保留第 1
                    款「交通聲明異議事件」;另該辦法第 4 條亦將「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應』設專庭或專股辦理交
                    通案件」之規定,修正為「法院『得』設專庭或指定專人辦理」。因此,依修正後「道路交通事
                    件處理辦法」規定,「交通事件」不僅排除「交通刑事案件」,且法院就「交通聲明異議事件」
                    也非必設「交通法庭」辦理之。所以,「交通刑事案件」之裁判已無庸冠以「交通法庭」名義;
                    至「交通聲明異議事件」於行政訴訟法修正後,則歸行政法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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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正的專業,並非只是嫺熟法律,而是必須對被審判對象「文化處境」有所瞭解,藉由各個
                      層面考量爭議對象所牽涉到的問題,才能稱為專業。可惜目前司法院所核發的專業法官證書
                      明還是著重在法律的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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