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6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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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文章 原住民族專屬法院或法庭設立的幾點問題


                   辦法、尚在行政院審議中之原住民族保留地開發管理條例等「原住民保留地」法

                   制,以及原住民族身分法、原住民族教育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尚在行政
                   院主管機關草擬之原住民族發展法草案和原住民族自治條例草案等法律中,有關
                   原住民權利義務之法制,已朝向特殊化之方向傾斜,而與適用於一般土地或一般
                   漢人的法律有所差異。因此,司法機關宜有所因應,以具有特殊性的法院組織,

                   來解釋適用這些具有特殊立法意旨,或特殊規範內涵的條文。例如,在原住民保
                   留地管理條例草案中,規定了複雜的自然主權、傳統領域、土地部落共有等問題,
                   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也規範包括土地的自治管理問題。這類基於民族之傳統習慣
                   所訂定之特殊民族法制,在台灣的國家實證法中,係第一次出現,並將陸續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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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審判者若無這方面的學識能力,即無法妥當地解釋適用法律 。


                   (二)原住民族在訴訟上的弱勢地位



                        現行法律體系係針對漢民族而制定,原住民族屬於南島民族,與漢民族種族
                   文化並不相同,在面臨訴訟時,屬於原住民族的當事人,因不懂法院所適用的法
                   律,在強調當事人進行主義的民事訴訟程序,未能為自己主張有利的證據或法律
                   上論證,可能遭到不利益的判決。而且,因為經濟條件較差,亦無法聘請法律專

                   家協助。甚且,某些被原住民族視為傳統文化習俗,而法律上卻規定為違法之事,
                   例如:持有傳統之獵槍、獵捕野生動物等,在法官幾全部是漢人的情形下,對於
                   原住民當事人欠缺「同理心」,並且欠缺對於原住民族文化充份暸解,咸認原住
                   民當事人惡性重大。另在處理原住民族土地權糾紛時,無法尊重原住民族傳統習

                   慣上處理土地糾紛之方式地,致造成現行法律與原住民族習慣產生嚴重的隔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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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立 。另在審判過程中使用之語言,經常為原住民族所不懂,若能成立專業法
                   庭或法院,由通曉原住民族語言之法官或遴選具有原住民族身分之人充任法官,
                   即能充份保障原民族在訴訟上之權益,避免原住民族因不懂審判語言而遭受不利

                   益之裁判。


                   (三)原住民族法制的司法實務見解欠缺一致



                        目前我國法院在審理有關原住民保留地之訴訟事件,由於法官對於法規範解
                   釋之不同,甚至對於原住民族相關法制瞭解度及辦案經驗之不同,致產生對於同
                   一內容之訴訟事件有不同之裁判結果。因此,司法實務上宜設置原住民族專業法
                   庭或法院,對於涉及原住民族事務之司法案件,專屬於原住民族專業法庭或法院

                   管轄。此外,對於配屬專業法庭或法院之法官,宜不定期進行專業訓練,使彼等
                   能充份通曉原住民之法律規範及傳統習慣,遇具體案件時,可佐以熟悉原住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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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泰升。2003。《原住民保留地土地專屬法院設置研究》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委託研究報告,
                      頁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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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泰升。2003。《原住民保留地土地專屬法院設置研究》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委託研究報告,
                      頁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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