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7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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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文章 原住民族專屬法院或法庭設立的幾點問題


                   務之專家參與審判,才能避免裁判結果相互矛盾。



                   二、反對設置原住民族專業法院或法庭之理由


                   (一)欠缺正當性及必要性



                         基於國家主權之不可分割性,司法權統歸由國家行使,應秉持平等原則加以
                   處理。於現行法律制度,我國人民(包含原住民族)一律適用國家法律,無由容
                   許原住民族專門適用其傳統慣習法(traditional law)。在此前提之下,台灣有四

                   大族群:台灣福州佬人、客家人、外省人及原住民,何以專就原住民族之法律案
                   件特殊處理?其差別待遇之正當基礎何在?此外,各原住民族間傳統文化之差
                   異,如何妥適個別處理?均應秉持「實質平等」之概念加以規劃,而非流於齊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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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平等之窠臼 。


                   (二)原住民族所涉及之司法事件,並無特殊性


                         目前我國法院系統中,雖有另外設置專業法院或專業法庭,但皆以訟爭案件

                   之法律專業特性作為考量標準,尚無因當事人之血統屬性不同,而制定不同之訴
                   訟程序。且原住民所涉案件性質與其他非原住民當事人之案件性質並無不同,而
                   適用之法律又屬同一,僅因原住民有其傳統文化而制定原住民特殊司法制度,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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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形式意義,並無實質差異 。因此,在現行法規範下,原住民若因案涉訟,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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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原住民族身分之認定、原住民族保留地之爭議,以及原住民族涉及違反槍
                   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保育法、國家公園法、森林法之案件,是否應考量

                   原住民族傳統生活習慣及傳統生活領域,而給予免責,現行法律已作了若干除外
                   規定,且一般漢民族或其他民族亦經常會觸犯上述事件,至於在原住民保留地爭
                   議部分,統計結果顯示,司法實務上有極大部分之原住民族保留地爭議,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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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非原住民與原住民之間 ,既當事人一方為非原住民,何以僅因涉訟標的為原
                   住民族保留地,即要否定土地專屬管轄之規定,而有另外劃歸特別創設之原住民
                   族專業法院或法庭管轄之必要?


                   (三)原住民族之司法事件之數目,尚無必要設置專業法庭或法院來專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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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金枝、蔡惠如。2007。《澳洲、紐西蘭原住民族司法制度考察報告》。台北:司法院出版,
                       頁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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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金枝、蔡惠如。2007。《澳洲、紐西蘭原住民族司法制度考察報告》。台北:司法院出版,頁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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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泰升。2003。《原住民保留地土地專屬法院設置研究》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委託研究報告,
                     頁 4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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