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2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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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文章 原住民族專屬法院或法庭設立的幾點問題


                   現行訴訟法所定之證據方法,不外乎人證、物證、書證、鑑定、勘驗等。人證是
                   指對於事實經過有特別經驗之人。鑑定人係指就鑑定事項(例如:醫療、工程、
                   以及 DNA、指紋、筆跡印文等科學鑑識)有特別學識經驗或知識經驗者,由審
                   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所選任(民事訴訟法第 328 條、刑事訴訟法第 198 條第
                   1 款)之專家,物證、書證係指物件或文書作為證據,勘驗則係指法官以五官親
                   自體會後所得之證據。因此,論者所稱之「原住民族證據法則」在現行訴訟制度
                   下,似較偏於以口述歷史作為證據,但該口述歷史該以何種方式呈現到法庭作為
                   證據?若部落頭目、原住民長老或長老團體為證明曾親身經歷見聞某事實,而以
                   「證人」之身分到庭作證,但該等屬於證述內容之神話、傳說或口述歷史,如何
                   成為證人親身經歷見聞之事實?若部落頭目、原住民長老或長老團體為證明曾親
                   身經歷見聞某事實,而以「鑑定人」之身分到庭,則為證明部落法律或傳統文化
                   規範,是否屬於具有特別學識經驗或知識經驗者,而有擔任鑑定人之適格,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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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討論之空間 。此外,論者更認為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0 條第 1 項,已寓有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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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住民族證據法則的立法目的 ,果真如此,則原住民基本法應解釋為民、刑事
                   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之特別法,惟如前所述,原住民族之訴訟糾紛有絕大部分係
                   與漢民族間所發生的,則何以對原住民族採取有別於其他民族所採取之證據法
                   則?有無違反憲法揭示之平等原則,均有疑慮。



                        現行訴訟法關於專屬管轄,係針對事件之性質而規定,並無關於主體所規定
                   之專屬管轄。就事件之專屬管轄而言,現行訴訟法適用範圍較為狹隘,對於原住
                   民族而言,除土地(不動產)物權外,關於耕作權、租賃權、無償使用權用、林
                   產物採伐權等,皆宜透過修法之方式定位為專屬管轄。但如欲將一切與原住民族
                   有關之事件,或以訴訟主體為原住民族,即要規定為專屬管轄,則應考慮台灣原
                   住民各族間分佈地區廣泛,如要設置專業法庭或法院來專屬管轄,要設置於何
                   處?要設置幾處才符合需要?以目前各法院受理原住民族之案件量而言,似尚不
                   符合成立專屬法院之程度。惟對於原住民族人口居住較多之地區,司法院似可依
                   據行之有年的專庭制度,設置專門處理原住民族事務,包括原住民族身分之認
                   定、傳統智慧創作與生物多樣性知識、土地與自然資源,以及傳統生活習慣與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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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法令之衝突等的專業法庭 。

                        關於訴訟救助要件審核過嚴、強制辯護制度保護不足部分,現行制度已有法
                   律扶助法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頒行之法律訴訟救助實施要點等法令,可對原住
                   民族涉訟時提供幫助。所以,重點應在於如何讓這些制度,尤其是執行者應該真
                   正發揮其專業,幫助真正需要幫助的原住民,而非假扶助之名行共同搶食扶助金
                   額之實。在長程目標上,似可仿紐西蘭所設立的「威坦基法庭」(The Waitangi
                   Tribunal)、加拿大所設置的「印地安爭議委員會」(Indian Claims Commission),
                   調查、調解原住民族對於土地權利與國家統治者間的糾葛,作為紛爭解決的橋樑。


                      展研究所,頁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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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金枝、蔡惠如。2007。《澳洲、紐西蘭原住民族司法制度考察報告》。台北:司法院出版,
                      頁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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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曉珞。2007。《台灣原住民族司法權之探討與建構》碩士論文。壽豐:國立東華大學民族發
                      展研究所,頁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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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泰升。2003。《原住民保留地土地專屬法院設置研究》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委託研究報告,
                      頁 107。結論亦認為短期內設置原住民族專業法庭為立即可行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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