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3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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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文章 原住民族專屬法院或法庭設立的幾點問題
參、 結論
原住民族在現行司法體制下,所面臨實體法的問題,在於如何將原住民傳統
習慣纳入現行法律、放寬原住民族身分的認定、更改原住民保留地保護利用之法
令等。在程序法上原住民族所面臨的問題,在於如何解決審判權不明、法官專業
性不足、原住民族不懂審判程序所使用語言、證據法則不利於原民族、專屬管轄
範圍規範不足、訴訟救助要件審核過嚴、強制辯護制度保護不足等。但關於原住
民族所面臨的實體法上問題,以及程序法上所面臨的審判權不明、證據法則不利
於原民族、專屬管轄範圍規範不足等,均涉及法律規範應否修法的問題,並非原
住民專業法院或法庭之設置即能解決。另關於訴訟救助要件審核過嚴、強制辯護
制度保護不足等,係屬於如何將現行制度已有的法律扶助法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
員頒行之法律訴訟救助實施要點等法令,確實發揮功能的問題,並不是因為原住
民專業法院或法庭之設置即能將扶助救助之功效發揮。所以,原住民專業法院或
法庭之設置,對於原住民族在司法上所面臨的困境,所能提供解決的僅於:法官
專業性不足、原住民族不懂審判程序所使用語言等二項。但是否因有這二項因素
的存在即必須設置住民族專業法院或法庭?抑或因有原住民族專業法院或法庭
之設置,即能將這二項因素卻除?本人認為法官專業性不足,宜透過教育訓練之
方式,對於新進之司法官或現職法官,加強對於原住民族族群傳統文化的暸解,
並由司法院依行之有年的現行專業法庭設置規範,在一些原住民族人口數居住較
多地區的法院,設置原住民族專業法庭。否則,即使設置原住民族專業法庭,但
組成員之法官對於原住民族族群文化一知半解,也是枉然。至於原住民族不懂審
判程序所使用語言部分,近期目標上,除增加法院編制內之原住民族通譯外,在
聘請特約通譯亦應該儘可能遴選不同族群之原住民擔任特約通譯,並給予適當訓
練講習,使其等能充分詮釋法律的真正意義。長期目標上,可以鼓勵法官學習原
住民族之語言,通曉原住民族法律的文化背景,讓法官與涉案之原住民直接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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