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4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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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談人:蘇佩鈺 主任檢察官
主持人,林副主委還有三位發表人、湯庭長,以及兩位與談人還有各位先進
大家早。非常榮幸能夠應邀到這個場次來做一個與談,其實在我拜讀完了湯組長
的文章之後,深表佩服。但是也是誠惶誠恐,想要了解同樣在這個主題裡面,究
竟其他的法官學長先進是怎麼樣的看法,所以在這個 conference 之前,就把另外
兩篇的文章也都來閱讀,那這部分的話到最後的結論都是相同的,其實大家都是
非常尊重原住民的多元文化。
其實在紀律法上原住民的權利之下,其實都是採取懇認的態度,不管是第一
位或第二位。那從第一位,從提高司法信賴度及其他裁判有效性的部分來懇認之
外,那麼第二位,就是評論的湯庭長,也是從正反面意見裡面,然後提出來這麼
精闢的論解之後再得出了這樣的結論。那到了第三位體,大法官的時候,更是將
原住民做成一個審判的主體性,這個部份我們來看到,這個部份就我的看法的
話,其實就我的看法在一個終極的目標真的會是在湯法官提出來的一個的參與
性,那但是在這之前,像兩位法官所提出專庭的部分,究竟專庭的設立上面來講,
有什麼樣子的問題?
以下提供幾點淺見,是因為我自己本身,現在目前在士林的話是公訴主任,
那公訴主任其實就是常常在法庭上,與法官在法庭上辯論等等的。所以有初步的
作一些瞭解,那有關專題的設計,那湯庭長可能剛才有漏講,他當時在文章裡面
有建議就是說,在原住民居住較多的地區,有設置原住民專業法庭。
那針對這樣子一個論點部份,我提出個人的淺見,因為現在有關於法庭專題
的部份,因為現在不管你是訴訟法,其實訴訟法很多的時候是以被告的住所地來
做、定管轄權,但是如果說只有現在原住民多的部份才設專屬法庭的時候,實務
上會產生困難,因為現在原住民青年其實到平地就學、就業,而搬戶籍、戶口的
非常多,如果是這樣的情形之下,或許戶籍還設在自己原來的部落這個部份,相
對會減少,這樣的話其實真正能夠解決紛爭的部份還是會有限。所以,如果只限
在只有原住民較多的部落的時候,是不是能夠得到這個紛爭的解決?這是我個人
的淺見,是有疑問的。
那另外,湯庭長在論文之中,就專庭的裡面,有人跟事的劃分,論述到有關
於目前大部分的專庭是以事的劃分,譬如說:醫療專庭、金融專庭、性侵害專庭、
交通專庭,目前在法院有很多的專庭這樣的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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