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5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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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來講,都是以事件為區分,後來我再仔細思考看看,其實所謂醫療專

                   庭其實我們通常在刑法裡面辦的是什麼,業務過失傷害、業務過失致死這樣這個
                   部份,其實說事件也是事件,那它是一個醫療事件,但是它說主體其實也可以這
                   樣說主體,為什麼?我們把業務過失傷害,其實會發生在什麼地方?很多阿,駕
                   駛行為也有,譬如說,他本身以駕車為業務的人,或者是在工地裡面發生的傷害,

                   或在公司裡面很多也是業務過失傷害,但是就是主體性,他是從事醫療業務的人
                   員,不管是醫師、藥師、護士發生的時候,而產生這樣的醫療糾紛,而這可以足
                   以佐證,其實以人為主的來做個專庭的設置也是可以的,所以這是回應論文裡面
                   有兩點的一個疑慮,個人的淺見是說,在專庭設置上面來講,應該是要補設的,

                   而不是說只限於在原住民較多的,那是因為我們目前法治上確實有管轄權的問
                   題。


                        因為專庭的設置上確實會請教於專業法官,就像我們現在講檢察官的受訓、

                   法官受訓,都有證照制度,像金融訓必須要取得初級、中級、高級這樣的證照,
                   那相對的,將來在推動專庭之後,在專業法庭上的法官的要求部分,他對於部落
                   文化等等,也應該要做較一般法官有更高度的認識,所以這個是我們想要有一個
                   願景,不是說只有這個專庭而已,重點是人的部份,這就是湯法官精闢的論解,

                   就是人的部分其實是應該受訓。這個部份,應該可以在這個研討會達成共識之
                   後,來建議司法院。


                        這個部份,專庭的設立還是沒有辦法覆議到主體性。原住民想要有一個自

                   治,想要就這個事物做一個這樣子的處理,因此湯法官他在實務上變成是一個主
                   體性沒有確立,但是這個涉及到說實務對於參審跟觀審,由其是參審的部份,是
                   不是有違憲爭議,從 88 年全國司改會到目前為止,都還有爭議性。所以在參審
                   制度部份,確實在憲法上保障是法官有審判權,那是不是原住民在這個事物上

                   面,可能有憲法上的爭議,有憲法上爭議的東西,其實在目前為止就在目前為止
                   是比較難推動。


                        另外一個切入點就是關稅,那湯法官是現在司法觀審兌後小組的一個成員,

                   因為我們在士林地檢也要同時推動,所以我在這個會議上也有參與,那這個在司
                   法院推的觀審裡面的話,其實只有兌什麼?兌這個部份不是對審判裡面有決定
                   權,而是對於審判的過程中可以表達意見而已。那這部分,或許還沒有辦法呼應
                   到主體性這樣的要求,但是,實際上也是可以努力的一個空間,但是在裡面推動

                   的時候,其實設了觀審非常多的要件,那這個要件其實,譬如說,23 歲以上,
                   75 歲以下、設籍在這個地方四個月以上、而且要高中職以上的。那如果在原住
                   民這邊的參審、觀審,有設這樣子的限制的時候,其實會造成,你設籍就不在這
                   邊,然後你又要有個學歷限制等等的,其實是會有問題的。所以,我們現在就我

                   以前在法務部調辦檢察官的一個經驗,我參與的立法有四十多件,我現在知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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