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0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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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道周 原住民參與審判-原住民審判主體地位的建立
I. 前言
本文說來比較像是宣言性的文獻,當原住民的自治仍因政治現實而遲滯不
前,國民參與審判的司法改革聲浪隨著「恐龍法官」、「奶嘴法官」、「白玫瑰
運動」甚上雲霄。作為一個實務工作者,筆者觀察到我國國民參與審判意識高漲,
原住民專屬法院或法庭立法的迫切,但二個司法改革的需求目前分別遭遇到意識
型態選擇及法律技術障礙。為矯正原住民向來淪為主流族群司法審判制度客體地
位,回應原住民對於司法審判中民主正當化的需求,而司法院構思的觀審制度仍
不足以解決上述問題,在此契機及轉機之下,謹藉此文提出一個務實及可行的宣
言,就是在涉及原住民權利的訴訟中,納入原住民作為審判主體,現有的職業法
官加上原住民共同形成審判主體。「原住民參與審判」一方面可跨出原住民自治
的第一步,原住民作為審判主體之一,審判程序的進行與結果均本於原住民之意
思,原住民與法官直接且平等對話,扭轉向來審判客體地位,建立法院審理原住
民訴訟的民主正當性;他方面,原住民直接確認、解釋、形成規範,足以改變主
流漢人社會透過漢人法官司法體制加諸在原住民的意識型態,改善向來原住民訴
訟裁判專業性不足的窘境,保留及回復原住民固有規範價值外,同時塑造屬於原
住民群體的法律意識。
筆者以原住民訴訟的審判實務作為切入點,指出向來漢人法官組成的司法體
系在審理原住民訴訟所遇到的專業性及民主正當性問題。接下來說明原住民族基
本法中以「專業法庭或專屬法院」作為保障原住民司法權之立法設計,自立法以
來尚未實施的狀況,目前所遇到的困境。再來介紹近年來攸關司法審判專業性及
民主正當化之重大變革,即「國民參與審判」的進展情形。接著結合國民參與審
判的制度功能與原住民司法權民主正當化及專業性需求,提出在原住民訴訟中引
進原住民參與審判制度的主張及理由。期盼我國原住民司法權的的改革進程中,
民主化、多元化及專業化不再只是個口號。
II. 問題意識-法律是主流族群宰制的權力結構產物
法規範是在描繪、塑造、強化一個形象,什麼是應該的做的,什麼是不應該
做的,某人的行為不容於規範,也就是說,他的行為不合於法規範所建立的形象。
法規範說子女應該孝順父母,它所要塑造的形象是,父母在家庭中的地位比子女
高。而法規範的建立、解釋、執行,都是具體實現,甚至強化這樣的形象,掌握
法規範的建立、解釋、執行的權力,就能夠描繪形象,強化規範社會控制。例如,
法律規定通姦必須以刑罰處罰,所描繪的形象是,小三是破壞家庭的殺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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