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5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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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道周 原住民參與審判-原住民審判主體地位的建立
於社會是一個有機體,若未能充分體察評估社會上所存在的諸多變數,政策的選
擇往往使得執行的過程,形同暗黑中的摸索,尤有進者,更有引起市民不服從,
浪費所投入資源,削弱法律的威信等後果。因此,研究手段的選擇,即決定了研
究的強度或者限度,在某些場合實施某種不適合的手段,所得資料自然較不具有
說服力,欠缺正當性。
除了研究手段的選擇外,研究方法中亦必須討論實施的內容及程序,目的是
在消除足以影響研究的偏見並預防可能的道德風險。研究者從事學術研究都具有
特定的目的,學術成就所帶來的影響力或金錢報酬皆是,無可避免地這些特定的
目的往往會隱藏在研究的背後,影響了方法的選擇,更帶來一定的道德風險。研
究者為了特定目的,有了一定價值判斷,預先產生結論,而再藉由學術研究之名
來強化其價值判斷的正確性,這樣的風險會使得學術研究淪為附庸或工具,而非
尋求真理的方法。因此,學術研究若清楚說明研究手段的選擇及實施的程序,自
有接受批判的可能,而得充實整體研究,自然具有較多的正當性。反之,若隱藏
此一部分,所形成的研究成果即會讓人懷疑是否先基於特定的立場,再尋找合適
的國家作為研究對象,進而達成研究者內心所預設的議程(agenda)。
因此,研究方法即是在說明研究問題應採取何種研究手段,該等手段如何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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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化,使研究過程得以接受批判考驗,進而強化研究成果的部分。
本文針對原住民參與審判的議題而發,依此議題,發展出「原住民審判主體
地位建立」以作為台灣法律參考的研究問題。研究問題以原住民司法權的問題作
為出發點,探討現有制度的存在的缺陷,分析國民參與審判的立論基礎,結合原
住民司法權的需求與國民參與審判的功能,提出解決缺陷的可行方法。作者為漢
人出身的職業法官,對於原住民訴訟問題的觀察,主要來自親身的見聞及經歷,
而非原住民本身,單方面的觀察不免有所偏見,但這一點將在本研討會獲得原住
民方面的回饋。國民參與審判的部分,作者現為司法院觀審制指定試辦法院法
官,參與草案草擬分析工作,身為官方的一員,作者可能在無形中受到官僚制度
的制約。以原住民參與審判作為解決原住民司法權問題,尤其是原住民參與審判
的具體方案這一點上,作者必須特別說明,理想上這個部分應該由原住民提出,
或者與原住民共同構思,方不致淪為漢人片面觀點,可惜的是,作者在寫作過程
中並無機會與原住民交換意見,文中未能加入從原住民而來的論點,期待這個部
分經由本研討會參與後,獲得相當的改善。
本報告是在評估國民參與審判可否解決我國原住民司法權低落的問題,首先
須予究明者,是我國原住民訴訟所面臨的問題,亦即,主流漢人社會掌握司法制
度,以主流社會的價值來描繪、刻畫、強化原住民的形象,在這樣的權力結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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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 CLOUGH, A STUDENT GUIDE TO METHODOLOGY: JUSTIFYING ENQUITY 22-39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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