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0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260

張道周 原住民參與審判-原住民審判主體地位的建立

                            案參考。另本院 98 年印行之司法研究年報,收錄台灣花蓮地方法

                            院法官撰寫之「設置原住民法庭或法院可行性之研究」,該文就原
                            住民族身分認定、原住民族保留地爭議、原住民族犯罪與傳統文
                            化、原住民族智慧財產之爭議、原住民族在程序法上(包括民、刑、
                            行政訴訟法)面臨的問題等,深入研究並提出相關法律意見,本院

                            亦已將該研究年報函送法官參考。


                        觀察司法院上開函文的回覆內容,未能實施原住民族專屬法院或法庭主要原
                                          22
                   因,第一是案件量過少 ,成立專屬法院或法庭,排擠非原住民案件的司法資源;
                   第二是避免原住民應訴困難,成立單一法院對於分散各地原住民的應訴,甚為不
                   便;第三是加強法官專業訓練以足因應。綜合司法院的觀點,未成立專屬法院或
                   法庭的出發點,主要是出於訴訟效率的考量,亦即,專屬法院或法庭設立的成本
                   與所欲解決案件量相去甚遠。如果司法院的看法是正確的,其實是揭露了專屬法
                   院或法庭制度的第二個缺陷-無法迎合訴訟效率的需求。




                       C. 澳洲原住民法庭制度的借鏡




                        澳洲現行原住民法庭制度,原住民為被告時始有適用,非原住民為被告則無
                   適用,以被告是否具備原住民身分作為程序的劃分,有特別審判權的影子。原住
                   民長老得在程序中參與審判,以原住民部落或社區角度提出意見,亦與國民參與

                   審判概念相合,且與司法院即將推動的觀審制類似。由於該制度具有原住民專屬
                   法庭的性質,就本文的論述方向,具有相當參考價值,謹先介紹該法庭由來與運
                   作,再指出目前的改革方向,以此點出原住民專屬法院或法庭欠缺民主正當性的
                   制度缺失。



                        澳洲原住民法庭(Aboriginal Community Court),一般指的是西澳大利亞洲


                   22
                        目前法院統計原住民訴訟的方式,是由統計單位在登錄每件判決時,如果判決內註明當事人
                      為原住民,即予登錄,請參考司法院秘書長 99 年 12 月 21 日秘台廳司一字第 0990031390 號
                      函:「一、為精確統計各法院受理旨揭訴訟事(案)件件數,本院已完成民事、刑事、行政
                      訴訟、智慧財產訴訟之審判系統『原住民涉訟統計專版』之增修功能。二、請法院指定收發、
                      分案人員或書記官,自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起,就當事人一造為原住民族之新收訴訟、非訟
                      事(案)件,應適時進入前開『原住民族涉訟統計專版』,於當事人基本資料維護項中,確
                      實點選『原住民族』身分之選項。三、另書記官於案件終結前,由系統檢核若當事人一造為
                      原住民族,則應勾選『是否涉及原住民族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之註記,以瞭解當事人
                      一造為原住民族之訴訟、非訟事(案)件,是否涉及原住民族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俾
                      精確統計案件量及評估成立原住民族專業法庭(院)之必要性。」依此函所示統計方式,則
                      司法院原住民族訴訟之統計須仰賴,一、法官在判決中記載原住民族;二、統計人員發現原
                      住民記載並予登錄;三、書記官必須判斷是否涉及原住民族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等因素,
                      由於統計  資格來源取決於個別案件承辦人員之記載、發現、判斷,當個別承辦人員未能針
                      對原住民內容進行審查時,恐有失真之虞。
                                                               246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