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1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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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道周 原住民參與審判-原住民審判主體地位的建立
(Western Australia)專門處理原住民刑事案件的法庭制度,層級在地方法院
(Magistrates Court),精確而言並非法庭本身,乃法庭處理原住民刑事被告時
的轉介程序,而為一般刑案案件而無。程序進行中,澳洲原住民族與托雷斯海峽
群島社區參與量刑程序,當地社區長老得表達對於特定犯罪及量刑的意見,以較
不正式的圓桌會議行之。程序的主要目的在於依據被告之原住民背景予以妥適量
刑,亦即,藉由原住民長老及社區的參與,在相同價值及文化觀點的影響下,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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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被告得以復歸社區。 該制度設立係為回應該省原住民犯罪居高不下之狀
況,西澳省原住民人員占總人口百分之 3 至 4,但原住民受刑人占全部受刑人的
百分之 40 左右,為降低原住民犯罪人口及比例,故自 2006 年起設立原住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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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設計上,原住民參與審判的程序僅為量刑,原住民被告只有對於所控訴
罪名認罪且願意接受此量刑程序時,始有其適用,除了某些類型的家暴與性侵案
件外,任何案件者都在適用之列,法庭的成員包括:一、地方法院法官指揮程序
進行並最終決定被告量刑;二、部落原住民長老,其任務在於提供原住民被告背
景資訊與法庭,犯罪行為各個層面意義、對於社區衝擊、對於被害人影響等;三、
檢察官,說明案情並於必要時提出報告;四、經同意參與程序的被告本人;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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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其得到庭陳述意見。 司法院於 96 年間曾派員至澳洲新南威爾斯省(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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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th Wales)考察該省圓桌量刑制度, 其制度目的、適用案件、運作模式,皆
與西澳省類似。
澳洲原住民法庭的審判對象為具原住民身分刑事被告,程序僅止於量刑部
分,不及於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原住民長老參與量刑程序表示意見,但法官有
最後決定權,原住民的參與審判並無表決權,制度光譜上趨近於觀審。依據西澳
省司法改革委員會(Law Reform Commission of Western Australia)2006 年的最
終檢討報告,儘管基於法院組織並非原住民習慣法一部分的原因,不支持原住民
作為審判主體的法院(Aboriginal-controlled Courts, courts where Aboriginal Elders
or other community members are vested with the authority to determine the final
outcome of a case.),但也觀察到「在刑事司法體系承認原住民習慣法必須仰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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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ourts.dotag.wa.gov.au/a/aboriginal_community_court.aspx(最後瀏覽日:2011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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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upremecourt.wa.gov.au/publications/pdf/ImprovingAccessToJustice-08122006.pdf(最
後瀏覽日:2011 年 9 月 17 日);http://www.supremecourt.wa.gov.au/publications/pdf/JCA_Coll
oquium_Customary_Law_05102007.pdf(最後瀏覽日:2011 年 9 月 17 日)。
25 http://www.courts.dotag.wa.gov.au/A/aboriginal_community_court.aspx?uid=4279-5018-6799-150
0(最後瀏覽日:2011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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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印行(2007 年 12 月 18 日),《澳洲、紐西蘭原住民族司法制度考察報告》,頁 34 以下。
報告結論認為「原住民法院導引住民部落對於法院程序之瞭解,以及法院對於原住民部落、
文化、語言之理解,藉此增加法律程序之公開性及透明性。」,頁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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