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6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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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道周 原住民參與審判-原住民審判主體地位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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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均為審判主體,法庭席次與法官併列而坐,定位上與參審較為接近。



                          4.  韓國




                        在法官任用制度無法正確反映國民多樣化意見,國民對於司法與法曹的不信
                   任,建立符合國際標準及印向未來的司法制度等氛圍下,韓國於 2003 年在大法
                   院(相當我國最高法院)下設立司法改革委員會進行新一波的司法改革,大法院
                   院長向委員會提出包括「國民參與司法」等五項司法改革議案,討論是否全面或

                   部分導入陪審制或參審制。由於韓國憲法第 27 條第 1 項保障國民有受憲法及法
                   律所定法官審判之權利,為緩和違憲的疑慮,在討論的過程中提出法官推翻參與
                   審判國民所為決議的折衷論,並且以此作為後來國民參與審判的基調。委員會後
                   來於 2007 年提出兼具陪審與參審形態的制度,建議自 2007 年至 2012 年為實施

                   的第一階段,實施中經評估後再做出採取何種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最終結論。韓
                   國國會於 2007 年 4 月通過「有關國民的刑事裁判參與法」(下稱國參法),並
                   修正「刑事訴訟法」,隨後於 2007 年 6 月 1 日公布、2008 年 1 月 1 日施行(自
                   制定至施行僅距 7 個月)。韓國目前所實施的國民參與審判,有下列特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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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的在於提高司法民主正當性及國民信賴;二、由 5、7 或 9 位陪審員參與審判 ;
                   三、限於被告同意下實施;四、案件限於特定的重罪案件;五、陪審員得於審理
                   程序中請求審判長訊問;六、陪審員就事實認定、法律適用、量刑表示意見,但
                   無拘束法院的效力,法官判決結果與陪審員意見相異時,法官須附理由說明。由

                   於原則上將陪審員全體視為一體,例如,陪審員的座別自成一區,有別於法官及
                   當事人,陪審員的決議原則上為全體一致且無法官甘預,韓國本身將此國民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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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判的型態定位較為接近陪審。


                        韓國國參法第 1 條明定:「本法之目的為,為了提高司法的民主正當性與信
                   賴而施行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之際,規定審判程序之特則及其他必要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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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明確國民參與所伴隨之權限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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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昌宏紀著、陳誌泓譯(2007 年 12 月),〈日本司法革之動向(下)-引進裁判員制度的歷程與
                      課題〉,月旦法學雜誌第 151 期,頁 219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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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刑死刑、無期懲役或無期禁錮者,9 位陪審員;其他案件,7 位陪審員;不論何種案件,
                      被告或辯護人於準備程序承認公訴主要事實,5 位;法院認為有特別情事,於檢察官或辯護
                      人同意下,可選定 7 或 9 人陪審。
                   40     申東雲著、王靜琳譯(2011 年 8 月 25 日),韓國的國民參與裁判制度,司法周刊司法文選別
                      冊第 1557 期,頁 1-16;張永宏(2011 年 5 月 27 日),〈韓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介紹〉,司法
                      周刊司法文選別冊第 1544 期,頁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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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永宏,同前註 40,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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