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7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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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道周 原住民參與審判-原住民審判主體地位的建立
B. 我國陪、參、觀之爭-民主正當化的需求何在
國民參與審判是一個相對於職業法官菁英裁判的制度,職業法官經過相當的
篩選,具有一定的專業能力,但不免代表菁英或特定階級,相對於此,國民參與
審判由國民行使國家主權之一的審判權,具有國民主權即民主正當性的表徵,裁
判所呈現觀點具有多樣性的特點,不侷限在特定階級。由於兩種制度各有所長,
我國引進國民參與審判的研議一直都沒有中斷,不過在威權時代下被認為並無實
施的必要及可能。解嚴後,司法改革方興未艾,此項議題也成為其中之一,1987
年 3 月間司法院所屬院會首長會議議決:「我國不宜採行陪審制,並建議派員考
察參審制度,蒐集資料,俾供參考。」;1988 年所屬司法會議第 2 次大會決議:
「參審制度在歐陸行之有年,該制之濫觴,有其歷史背景及地理環境,在我國尚
不宜全面採行,似可採擷該制度之精神,斟酌我國現況,研擬參審制度試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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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因而開始研擬國民參與審判的草案,至 1994 年 3 月完成類似德國參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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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之「刑事參審試行條例草案決議條文」。 惟各界意見仍屬分歧,致未送立法
院審議。
1999 年 7 月所召開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國民參與審判在度成為焦點,籌
備階段法務部及民間團體提案引進國民參審制度,以昇國民對司法信賴,如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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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之虞,則應修憲解決。 提案經全國司法改革會議討論,1999 年 7 月 8 日全體
會議無異議通過:「為因應社會價值觀之多元化,增進職業法官法律外之專業知
識,並提升國民對於司法裁判之信服度,應規劃如何立法試行酌採專家參審制,
處理特定類型案件(如少年案件、家事案件、勞工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醫療
糾紛案件、行政爭訟案件及重大刑事案件等類案件。」結論,專家參審制遂成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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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之決議。 司法院根據上開決議,首先於 2000 年 5 月 2 日以
行政命令方式頒布「專家參與審判諮詢試行要點」(後於 2003 年 7 月 7 日修正
部分條文,並更名為「專家諮詢試行要點」),以當事人同意作為前提,參與審
判諮詢的專家於審判時提出專業意見供法院參考,但不參與事實認定及法律判
斷。另又組成「專家參審試行條例研究制定委員會」,於 2006 年完成「專家參
審試行條例草案,以德國專家參審制作為制度藍本。草案於 95 年 8 月送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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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銜,惟行政院並未同意,而無進一步立法作為。
42 司法院(1992 年),《司法院參審試行條例研究資料彙編(一)》,頁 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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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1994 年),《司法院參審試行條例研究資料彙編(二)》,頁 401-415。
44 司法院(1999 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實錄(上輯)》,頁 484-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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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1999 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實錄(下輯)》,頁 949-965、1403-1404、1527、1652-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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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2002 年),《司法院專家參審試行條例研究資料彙編(一)》,頁 1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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