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2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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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道周 原住民參與審判-原住民審判主體地位的建立
B. 原漢平等對話起點
原住民訴訟由原住民成為審判主體,與職業法官一同進行程序形成裁判,過
程中平等對話彼此理解,是原住民與漢人共享國家權力的一個形式,是多元國家
的象徵,假使採用沒有表決權的觀審制,審判主體的架構仍是以漢人作為主體,
此與我國目前主流社會中漢人作為各種制度的主體、原住民僅得於立法或行政時
表達意見之模式,並無不同,這樣的運作方式下,原住民仍是漢人觀點中應被呵
護、保護、描繪、敘述等客體,無論如何聲稱有利於原住民,主流/非主流、主
體/客體、統治/被統治等等權力結構依然不變,原住民自治,甚至平等對話的
都無法實現。原漢先天權力結構的不平等造成司法民主正當性問題,無論是原住
民族基本法中的專屬法院或專屬法庭,抑或是司法院正在推動的觀審制,都無從
克服。制度選擇上,唯有直接參與審判並具有表決權的陪審或參審制度,方為可
行,惟陪審制度係基於英美歷史文化而來,制度成本非低,且須輔以高比例認罪
協商、嚴格的證據法則,未有類似背景的我國應以具有表決權德國參審制或日本
裁判員制度作為藍圖,採行原住民參審制。
如果採行原住民參審制,審判主體即為職業法官加上原住民參審員。原住民
參審員的遴選上,由於迥異於主流社會的社經條件及文化觀點,更基於司法權的
自治理念,應由原住民自行決定遴選的條件,此與一般參審制在中產階級中隨機
遴選不同。原住民各族得依據族人自治的意願,基於資本主義個人主義的想法,
隨機從族人中遴選,或者以族人既有紛爭解決權力結構及機制作為基礎,指定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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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人選,例如長老或領袖,擔任參審員。
在參審員人數方面,適用原住民參審的訴訟,以一人一票作為前提,參審員
人數應多於職業法官,三名職業法官的法庭組織搭配四名原住民參審員,一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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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法官的法庭組織搭配二名原住民參審員。 。
C. 參與審判的範圍
目前對於國民參與審判的討論都集中在刑事案件,此因刑事審判與國民疏離
感最為嚴重有關,而原住民參與審判攸關審判組織權力結構的問題,不止刑事審
58 原住民參審的實施對象原則上是針對原住民被告或當事人,權利基礎來自憲法上所障的原住
民自治,與一般國民接受法官審判的憲法第 80 條基礎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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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人數上的設計,請參考國民參審試行條例草案第 28 條,司法院,同前註 47。若是以司法
院的觀審作為前提,因觀審員僅得表示意見,全體觀審員在表示意見上視為同一,觀審員間
如有不同意見,則採多數決方式決定之,此時五名觀審員均為原住民,或三名原住民觀審員
搭配二名非原住民觀審員(原住民占多數),均屬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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