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5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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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談人:吳威志 教授



                        主持人、林副主委、發表人、與談人,以及各位與會的先進學者,大家好!

                   針對張道周法官所發表的這一篇,事實上我非常的佩服,因為在實務的參與經驗
                   裡面,一直都有非常多的見解,同時具有非常好的人道關懷,資料也非常的豐富,
                   所以論述方面也非常的精彩。



                        當然在評論的部份裡面,我們可探討的之處,事實上我也看到充斥了非常多
                   的批判。所以,我也很期望就是從原住民的角度裡面,如何來參與這個主審,來
                   做一個建構的制度其實可以再做加強。當然限於篇幅的關係,很多可以再做深入
                   的地方,所以我也提出了我的看法,以他的篇幅來做為整個的介紹。



                        那作者第二頁的部分,他提出了三個論點。第一個就是主流和非主流的文
                   化,主流文化壓迫了非主流的文化;第二個就是立法跟法律的解釋,必須要有所
                   獨立性,才能夠做更深入的判決;第三個就是自治的民主化的問題。所以,以這

                   三個論點,我也有一些的看法提供。


                        我們看到其實一個自治權的本身,必須要包含行政的自治權,跟立法的自治
                   權還有司法的自治權。所以,三大功能的自治,才有辦法來建構所有原住民的ㄧ

                   個自治。到底這樣一個連帶的關係是不是會影響到司法權?相關在自治的部分,
                   所以是不是我們必須去考慮到,從地方到中央,我們如何去建構。


                        今天我的意思是說,今天我們有三級的法院,有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

                   法院,如何建構在如果以自治權作為一個基礎的話,那你到底是不是要建構一個
                   三級的法院,作為一個原住民的法院?所以從整個地方到中央,你都必須要做思
                   考,不是單一的法院可以來解決的。當然,如果我們把地方法院作為一個地方自
                   治的架構的話,是不是可行?那也是說,將來專屬的法院是不是直接設在地方法
                   院的一二個思考點。



                        第二個是做為一個審判的主體,我們太過於以人做為區分。比如說,原住民
                   的案件,其實不是只有牽扯到人。更何況,牽扯到人,也牽扯到原住民和非原住

                   民之間。那其實除了人之外,還有事情。牽扯到原住民的事情,很有可能不是非
                   原住民,針對原著民而牽扯的一個相關的案件。譬如,也有牽扯到物,因為原住
                   民的物,但是它所牽扯到的,原告和被告都不是屬於非原住民。所以事實上,以
                   審判的主體,單純的以人做為區分的話,那這過於單一性了。所以怎麼把他做一
                   個深入的區分,這是非常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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