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9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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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針對原住民的案件,考量設置原住民專題或法院之前,是不是有可能在現行法
之下就是先透過特殊專業類型案件,然後由法官來取得這個證照,來讓法官在審
判原住民相關案件的時候,可以更具有原住民相關的法規的意識、或者對原住民
的傳統習慣比較能夠了解。那這部分可能也牽涉到目前原民會可能做為原住民相
關法規的主管機關,是不是跟司法院這部分會有多一些的聯繫,如果說在司法官
訓練兩年的過程中,沒有辦法有這麼多的時間來讓法官受到這方面的訓練的話,
那在之後,司法官實際從事審判工作的部分,能不能有一個訓練或進修的機制來
取得證照,那這是第一個問題。我再補充一下,剛剛周法官也有提到說:目前這
個專題的部分好像誘因不是很大,比如說法官可能不是說很有意願或情願被派去
辦這個專題的業務,那這個實踐上是不是能有甚麼樣的做法,讓法官比較有誘
因。第二個問題是關於剛剛蘇主任檢察官有提到一個我很贊同的是:關於民事部
分有一個訴訟外的紛爭解決,那這部分是不是在目前現行法下,有可能透過這個
方式讓原住民可以某部分的去分享國家目前掌握的司法權,那透過各民族有一個
訴訟外的紛爭解決的機制。(時間到)
與會者提問:
各位法界先進道商請教一下,可是本質上還是因為它的案件類型,如果你設
原民庭來講的話,聽起來好像是因為身分別,可是事實上它的案件類型會牽扯到
所有的案件類型,所以應該還是實體法的問題,那剛剛我覺得有一個關鍵,個人
是以為說,還是基礎法最重要,那之前有提到說法官是原住民是不是就能讓原住
民產生司法信賴,可是我反過來問,現在法官絕大多數非漢族群,有沒有讓非漢
族群信賴,現在鑽議題的法官它有專業的證照,可是他有沒有得到這些訴訟裡面
的信賴?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所以,剛剛討論的都是裁判距離跟課題的問題,
我覺得政府會遇到裁判距離與法律的關係,我們沒有辦法去期待說不斷的用憲法
或准憲法、類憲法等基法來當成其中一個基礎,不可能再期待這個東西,我們還
是需要實體法的部分,所以我想說,第一個透過程序上調解或是調治調解的方
式,而這個調解委員的組成地方來做一個調整,這是第一個部分;第二個部分是
說剛剛有提到部落法院、或者是法院部落化的概念,我想說有沒有可能把部落的
司法權或準司法權先發出來,比方說:部落領導者或勢力者的部分。我想再稍微
提剛剛林法官那邊有提到,在統計反對設置原住民專業法庭他有舉出幾個,他說
欠缺正當性或必要性和原住民所涉及涉法案件是沒有族群,我覺得這句話其實是
有弔詭的,因為談到這個問題就會想到就是說台灣河佬人(閩南人)、客家人以及
原住民,那其他族群我覺得不公平,可是事實上是所謂的外省人、所謂的客家人、
所謂的閩南人族群,所謂這些非原族群,他們基本上都已經長期習慣一個法律文
化,所以你應該看成是這兩大區塊放在一起,第二部分是說,現在..造成弱勢已
經得到法扶的補助,事實上我們都已經知道法扶最大的補助是在經濟上的補助,
他一進到這個訴訟體系後還是適用一樣的審判制度、一樣的審判實體法、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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