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6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276
這在第六頁的時候,我也非常認同這個法官有特別提出來,因為篇幅的關
係,沒有辦法去詢問所有原住民對這樣的一個論點的產生。所以這個事也足以我
們做為一個申請。當然,在第六頁的最後一行,作者還特別研究說有沒有可能有
替代方案,可以來解決這方面的問題。
我就非常贊成我們剛才的蘇主任檢察官,所做一些的想法存在,由其說,我
們是不是在法院以外,還有什麼樣的配套措施,可以來整合相關法院,保護原住
民相關的作為。包含了仲裁的制度、包含了調解要不要特殊化、特別立法,那麼
也包含了鑑定人、證人有沒有特別的一個規範。所以這一些,在我們整個法院的
整個架構裡面,事實上,足以讓我們在做深一層的思考。
所以,我們另外在第七頁,特別講到原住民在立法的建構裡面,事實上,憲
法的人權已經是有了,但是,我們非常好,在憲法的增修條文跟我們的原住民基
本法,另外自治法裡面,特別也在相進一步明確的規定。但是,在行政上,我要
說的,特別主流跟非主流,其實每個社會都會存在。主流跟非主流,最重要的問
題不是把它區分開而已,最重要的問題是,我們必須去了解去彼此的尊重,去彼
此的融合。
所以,民主自決有一個陷阱存在。民主的範圍到底到哪裡,我的意思是說,
假若我們說原住民自治,那將來會不會談到阿美族自治?賽夏族自治?賽夏族的
法庭在哪裡?所以呢,族群的偏見怎麼樣挑選著迴避,其實我不是說主審不好,
但是這些問題必須要進一步的去考量。
另外,案件的少數。其實,我看到的資料非常的好,原住民的案件每年大概
45 件左右,是不是足以形成一個組織?因為,在我們行政法的一個原則裡面,
因為組織法,那個還是屬於行政法的規範。我們有幾個原則必須要考慮,第一個,
比例原則,以每年只有 45 件的比例到底我們怎麼去處理相關的一個法院;第二
個,必要原則,在自治裡面有沒有想好;第三個,適當原則,要原住民專屬的法
院的時候,他必須要從花蓮到哪裡去?這個車子如何來記算,當然,還包含平等
原則,當牽扯到非原住民的時候,平等原則就會產生出來了。所以,這幾個原則
都是行政上在設立組織裡面,必須要加以思考的。
當然,原住民法官如何解決專業化和行政化的問題,作者提出了觀審制度跟
陪審制度,這非常好。但是,原住民如果來擔任陪審或者是觀審的話,會有什麼
樣的方案產生?譬如,我們在觀審制度裡面,我們有五位觀審員,你怎麼樣每一
次的審判裡面他全部都能夠到,這其實是一個非常大的困難點。
那最後,我談論到 21 頁,原住民法意識的建立,其實這裡面很多都是立法
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