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7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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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識的問題。所以,連帶的我們必須要去解決,這個立法的本身要回過來,是不

                   是要經過長老會議的通過?不然的話,法官只是依法用法,所以法官反而是中立
                   的代表。法官如果能以中立為代表的話,那麼,怎麼會產生不平等的問題呢?所
                   以,進而自治的問題,目前的話,原住民的自治法其實也包含了很多的問題存在。
                   所以作者提出以長老和領袖來擔任參審員,這之間如何來平衡自治是專業的問
                   題。



                        我非常贊成設立相關的法院,或者是法官。但是,我主張應該從淘選原住民
                   法官開始,將來原住民的事務怎麼去設立三等合議?合議的部分由全國的原住民

                   法官來輪讓,打破地域。反而是法官,只要是原住民的法官,在花蓮的法院的話,
                   我們就派原住民法官去專設原住民法庭來做審理。所以,我建議是以法律為主,
                   而不是以人為主來考量原住民的專屬法庭,這是我相關的與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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