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8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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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四 Q&A 時間
與會者提問:
副主委,以及在座的法官還有各位嘉賓大家好。我就針對,我們的原住民保
留地爭議之判決的分析,來做這個發言。首先我提出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聯
合國大會 61 屆會議附件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裡面的一些內容,因殖民統治
和自己土地領土和資源被剝奪等原因,接受到不公平、不公正的對待致使他們無
法按自己的需要和利益行使地上發展權,然後,原住民族因其政治、經濟和社會
結構體系及其文化而擁有的富有權利,特別是他們對土地和資源的權利,那它有
列了很多的法規,第 8 條,各國應提供有效機制以防治和糾正,A:任何旨在或
實際破壞他們作為不同民族的完整性,或剝奪其文化價值或民族特性的行動;
B:任何旨在或實際上剝奪他們土地、領土或資源的行動;C:任何形式旨在或
實際侵犯或損害他們權利的強制性人口遷移。第 11 條第 2 點,予以補償,補償
可包括歸還原物。第 27 條,習俗和土地所有權制度,以便承認與裁定原住民族
對其土地、領土和資源,包括對他們歷來擁有或以其他方式佔有或使用的土地、
領土和資源的權利。原住民族應有權參與這一制訂程序。第 28 條,原住民族有
權要求補償;補償的辦法可包括歸還原物,或在無法這樣做時,給予公正、合理
和公平的賠償。第 29 條, 原住民族有權養護和保護環境和他們的土地或領土和
資源的生產能力等等。第 30 條,不得在原住民族的土地或領土上進行軍事活動,
在展開軍事活動前,應通過適當程序,特別是通過原住民族的代表機構,與有關
原住民族進行有效溝通。我提出一個證明,舉一個台東民國十二年生的原住民
族,他的母親是民國前年生的,證明他們有耕作的事實,然後在他們的戶籍謄本
中有耕資格奴事實,在第二次世界大戰 30 年城鄉戰敗日本在台灣政治經濟權接
掌,早先台灣居住在被日本殖民的事實在先,所以在烏來、陽明山以及碧潭以上
的烏來、翡翠水庫附近都蓋了許多的房子,那為什麼原住民不能夠使用他們自己
的土地?可見得,土地所有權以及使用權法對台灣某些原住民族是例免現代的惡
法,其他三個許許多多的關鍵我這邊沒有辦法敘述,所以,我是認為我承認之前
湯法官所說,全部事件是原住民眾多司法案件的萬分之一,所以原住民有必要設
立原住民的法庭,謝謝大家給我這個機會。
與會者提問:
主席、在場各位發表人還有先進,我有三個問題想要就教在座的各位專家學
者,第一個是關於湯法官的文章裡面有提到,我們目前司法院有就特殊專業類型
案件,就是法官要向司法院申請核發特殊專業法官的證明書。那我的問題是,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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