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4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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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道周 原住民參與審判-原住民審判主體地位的建立

                        原住民直接參與審判,與職業法官一同參與審判並形成裁判,具有下列優

                   勢:1.憲法保障之原住民自治價值得以實現,扭轉法制上向來客體地位;2.由原
                   住民確認自己的傳統文化,並塑造屬於原住民價值觀念,確立審判主體地位,朝
                   自治理想邁進;3.法院直接獲得第一手資訊,有助於法院專業化的要求;4.既有
                   法院組織體系加上參與審判之原住民,管轄範圍及事務分配並無更迭必要;5.

                   案件數量原本非多,所造成訴訟成本及效率均非顯著;6.不同族群在審判的過程
                   中平等對話,有助互相理解等等。除可克服原住民專屬法庭或法院的困境外,更
                   能呼應現時國民直接參與審判的呼聲。



                        近來國民參與審判的潮流隨著「恐龍法官」、「奶嘴法官」對於法官專業能
                   力批判而湧現,司法院積極構思人民參與審判並且表意的「觀審」制度,除了避
                   免「法官依法獨立審判」的違憲爭議外,無非是觀察到我國並無審判組織缺乏民
                   主正當化的問題,法官專業能力的嚴厲批判是民眾與法院疏離所致,民眾從旁觀

                   審即可拉近與法院的距離,法院亦可藉由人民直接回饋省思及節制權力等等,所
                   為的初步結論。但從司馬庫斯櫸木一系列爭議事件,已可看出涉及原住民訴訟案
                   件,純漢人職業法官所組成法院非但有民主正當性的疑慮,其無法充分理解原住
                   民傳統文化,不能代替原住民自己來塑造追求規範價值,專業能力欠缺更是隱

                   憂。從此可見,原住民參與審判的正當性及迫切性遠超越一般訴訟案件,觀審的
                   理論尚不足以呼應原住民參與審判的需求。況且,澳洲的原住民參與審判制度,
                   即由部落長老在訴訟中提供意見,此一類似觀審之制度,目前受到無法達到降低
                   原住民犯罪率及原住民審判主體地位依然欠缺的批評,實踐經驗足以為鑑。最

                   後,在國民參與審判聲浪如火如荼,司法院即將試辦觀審之際,誠摰呼籲務必在
                   審判主體的席位上給原住民「留個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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