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1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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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體系。可是,有沒有辦法撼動這樣子的體系?我覺得很難,所以我才提出

                   這個次好的主張,謝謝。


                   蘇佩鈺主任檢察官回應:



                        謝謝各位先進的主見,其實我對司法服務從事第十多年來,所以很多事件我
                   們考慮的事情是在於說,怎麼樣可以達到分針的解決,而且這分針的解決會讓大
                   家能夠做一個較認為是公平信賴的。那因此我在民事概論我提出來的強制條件的
                   部分,其實在像我們的土地法裡面,特別法就有這樣土地租佃爭議因強制調解。

                   那實際上在相對的在原住民這邊的基本法裡,其實民事部分不管是財產或親屬,
                   也許你是在不同的族裡面,有母系社會等各個都是跟我們現在的法律不是相同
                   的。那因此在一個鄉鎮市的部份,像其實不用到進到法律,鄉鎮市調解條例裏面
                   也可以做個一個修法,那就是說在鄉鎮市公所,比如說,像現在在原住民常駐的

                   鄉鎮市公所裡面,其實他們調解委員會或許就會發生一定的功能。那這部分有關
                   於特殊調解委員會的設置,要因應原住民事務的時候,可能勢必就會修立鄉鎮市
                   調解條例這個方向。所以只能建議說在原住民基本法裡面,可以融入的法源依
                   據,原住民有關於那些民事爭議的部分,另有類似說因設置調解、另有法律訂製。

                   那所謂法律現在就有鄉鎮市調解條例了,在那個法律中,也可以來做一個修正,
                   在調解委員的組成,在原住民事務的時候,那需有多少比例以上的原住民來參與
                   這樣的一個調解,或是說再更細緻是到多少人等等,都可以在這鄉鎮市調解條例
                   裡面做確認。把原住民的聲音,或部落長老的聲音在一開始就知道,以後縱使調

                   解不成,進入到了民事法庭的時候,法官也可以參酌這樣的意見,請他們來做專
                   家證人或鑑定人等等,進來讓這個分針可以在一開始有一個介入之後,在審判的
                   中間又有更多專家的參與。我想到這個結論來講,縱使這個案子沒有在訴訟外就
                   可以獲得解決,在訴訟內也可以盡速的去做一個分針的定分指針。以上建議是從

                   司法實務者要落實的話,可以就原住民基本法的鄉鎮市調解條例裡面作部分的修
                   正,會期待說另外再訂一個參省法的海塊,以上建議。


                   林江義主任委員回應:



                        第一個部份,現在原住民委員會已經把法送到行政院進行審查的工作,不過
                   我們的理解,要讓這部法案輕易的能夠過關,送到立法院,我相信是一件很簡單
                   的事情。第二個部分,我們自己會裡面比較重要的幾位幹部一直思考,我們可不

                   可以幫助原住民的鄉親在土地流失的這一塊,我們應當嚴告那些工廠機關,把原
                   住民流失的土地還給原住民。這個部份我們心理上正在做一個準備,不過法治還
                   沒有完成,做一個歉意之前,恐怕就是以現行的法治來起訴、去告那些工廠機關,
                   原民會敗訴的可能性還是很高,所以我們可能要稍微做一些準備的工作。剛剛你

                   提的問題,其實原住民委員會長期以來,都站在原住民的立場,非常的不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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