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5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285

謝若蘭  原住民族修復式正義之理念與實踐初探


              響的價值理念。從柏拉圖開始論及正義概念開始,到了亞里士多德提出正義的形式定義為

              「相同的用立足式平等方式來對待,不相同的則用不同的方式來對待」(Slote, 2002)  。但
              是,到底有哪些是界定這些所謂相同或不相同的依據與準則而成為在對帶方式上的決定,
              一直是哲學加們的大哉問。個人基因、家族血緣、性格特質、努力程度、社會背景、成就
              等,都曾經被視為是選項。若從亞里士多德的界定來看,正義是一種分配模式  (distributive

              model),也就是依據對象所具有的被許可認定之特質來進行如何加以對待的分配。這樣的
              倫理哲學思考成為有關於正義辯論的主軸,並成為有關社會資源分配的準則,以及解決社
              會問題或進行刑罰的考量。



                   不論是在社會正義的資源分配或是刑罰正義的討論上,正義論到了十九世紀初的啟蒙
              運動思潮而有了更多面向的辯證,從單一的君權神授走向社會契約的形式,但是正義論的
              論述與實踐仍是以分配模式為導向,並漸漸從契約形式走向法律的制定。不過可惜的是,
              雖然從社會契約轉變的法律,幾乎都是從個人的受害經驗的申訴權利交由一個主權來處理
              與判斷如何進行刑罰。舉例來說, Cesare Beccaria(1764)  在其著作《犯罪與刑罰》(On Crimes

              and  Punishments)  提出法律為人類提供和平與安全需求的社會自由契約,而人類為了確保
              此理想狀態,喪失部份個人自由而制定法律使不遵守規範者受到刑罰。此種以實踐正義或
              是維護正義的做法,事實上還是建立在和平與安全的人類基本需求準則。換言之,法律的

              制定是因為規範與刑罰,刑罰則是為了確保人類和平與安全,和平與安全的確保是正義的
              具體實踐。


                   Teitel  (2000)  以歷史背景提出修複式正義受到 1970 年代南非等國家進行轉型正義時

              所涉及的補償式正義  (reparatory justice or restitutive justice)之討論影響,引起了一股對於司
              法正義的革新,包含了廢除監獄運動等,以及透過族群/性別/階級的特殊性所探討與正義
              的相關討論,都影響社會上的個人與集體對於正義的理解(Strang, 2001;Strang and Sherman,
              2003;Braithwaite, 1996, 1999;Olsen etal, 2010;Jenkins 2004; Raye,2004)。目前修復式正

              義匯集各種視正義為一種補償的方式,例如和解(reconciliation)、和平(peacemaking)、賠償
              (redress)、轉型正義(transformative justice)等  (Braithwaite, 1999;Zehr, 2002)。


                   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  (UN ECOSOC)  於 2002 年提出《司法實務之修復式正義的施
              行基本原則宣言》  (The  Declaration  of  Basic  Principles  on  the  Use  of  Restorative  Justice

              Programmes  in  Criminal  Matters)中強調修復式正義的正義觀點是強調對於犯罪行為所導致
              的傷害作修復補償作用,最具效果的具體做法上是包容性的合作過程所產生修復結果。除
              此,本宣言也針對修復式正義方案  (restorative justice programme)、修復的過程  (restorative

              process)、修復的結果  (restorative  outcome),當事者(parties),以及協商者(Facilitator)  作
              了字義的界定如下:


                       修復式正義方案:指以修復式正義過程並尋求達到修復式正義結果的方案。





                                                           271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