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0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290
謝若蘭 原住民族修復式正義之理念與實踐初探
絡,分享失去平衡的問題,與找回平衡的方式。這也是一種集體參與,並積極發揮強而有
力的修復平衡效果。而在修復式正義的過程當中事實上就是在實踐神聖教導,也是以勇氣
與謙卑的心去誠實面對自己與他人、尊敬與信任他人、與人分享生活智慧等。總的來說,
在具體形式上,透過集體性的積極參與,讓雙方(受害者與加害者)知道他們的處境並不
孤單,而唯有共同的積極有效參與,才會有整體關係恢復,人生向前的可能性 (謝若蘭、
楊曉珞,2010)。
Diné (Navajo Nation) 為全美國人數與土地最大的原住民族,傳統慣習上也有著名的修
復式正義,稱為和平方案(peacemaking ),並也在民族法庭上具體實施(Austin, 2009;Nielsen
and Zion, 2005)。不過由於民族法庭上還是由一般司法體系訓練出來的法律背景人士,尚有
一些制度實施上的爭議與改善空間(Zion, 2005)。換句話說,當今許多美國原住民族法庭
雖在自治權下擁有司法權之自主性,但因為多數受過法律訓練的各民族法庭執行人員已受
殖民內化而早已忘記其傳統司法體制原則,不以和平的修復式正義為中心,反而因為執守
殖民者的懲法規範訓誡之模式來進行民族法庭的架構,成為擁有原住民族法庭之名,卻無
傳統原住民族的修復式正義司法制度的精神。也因此,再多的制度與法規並無法遏止犯罪
或社會問題,因為當代司法制度中的懲戒心態高過於和解消彌仇恨,導致修復式正義在實
務運用中僅止於較微小民法訴訟中的調解而已。
在加拿大,修復式正義有幾種不同的形式產生,如社區療癒圈 (community healing
circles)、社區宣判圈 (community sentencing circles)、家庭與社區會議(family Conferencing
and community conferencing)、轉型正義/司法 (transformative justice)、受害者/加害者調解
(victim-offender mediation) 。第一國族的部份則在 1978 年 Cunliffe Barnett 法官以及 1981
年的 Barry Stewart 法官的宣判後以療癒圈(healing circles)、社區和平團 (Community
4
peacemaking circles) 方式呈現 (Pranis, 2005)。第一個受害者/加害者和解方案 1974 年從
Ontario 的 Mennonite Church 的方案,在許多犯罪的司法體系中開始產生,其中最大的是在
加拿大 Manitoba 省,就是由 Mennonite Central Committee 設立的 Manitoba Mediation
Services, 每年大約要經手 400 大小不同案件。另外,在學校方面也針對修復式正義成立相
關方案,用以化解年輕人的關係失去平衡的失序(尤其是霸凌)問題 。在運作上同樣是
以修復關係為主,將修復式正義理念當成中心,學生、社區/家庭、司法體系、校方為四個
對話主體,共同以夥伴關係的形態來進行。
伍、結語
1960 年代以來的全球原住民族運動,經歷過不同的紅權 (Red Power) / 第四世界爭取
抗爭,到了 1980 年受國際串聯影響而開啟了原住民族權利訴求聲浪,以國際法上的民族
在紐西蘭和澳洲是以 Family Group Conferencing 或是 Community Conferencing 形態產生。實施的方式
4
上是大同小異。
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