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1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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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若蘭  原住民族修復式正義之理念與實踐初探


              自決權為主,強調傳統領域、自然資源、土地等主權,並在傳統知識、語言、文化及法律

              慣習等面向去實踐主體意識(Flies-Away, Garrow, and Jorgensen, 2007),終於在  2008 年 9
              月 13 日通過了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使原住民族權利受到確認。雖然台灣在此股
              風潮中一直與世界同步,但是在司法體系中的傳統慣習部份完全沒有進展,甚至最近不管
              在土地與自治的議題上,有明顯退步的跡象。根據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  2004  年提出的一

              份有關原住民在司法領域所面臨處境的報告指出,對原住民人權保護方面的缺陷,明顯表
              現在司法體系運作的缺陷上,許多國家的原住民長期以來得不到司法公正,由於司法體系
              反映了社會的主要價值觀,原住民在此其中常常受到直接或間接的歧視。另一方面,國家
              的法律機構不承認原住民的習慣,因此在司法體系中,法院雖是提供了保障,但原住民本

              身的法律觀念被棄之不顧,使他們的法律習慣常常被視為罪行。


                   加拿大在 1990 年代初期為了傳統領域被開發成高爾夫球場而進行對加拿大政府的激
              烈抗爭並合法佔領自己的土地震驚全世界,加拿大政府才組成委員會去了解第一國族的相

              關議題  (Coyes, Greg:  1997)。事實上在加拿大的案例上,尤其是到監獄裡訪視第一國族
              的受刑人,他們所談的正是整體的關係與平衡失序的結果。而這些失序以一般性犯罪司法
              體系來進行刑罰,當然無法修復受歷史創傷(historical trauma )  的個人或是第一國族整體。



                   從本文所陳列的有關紐西蘭或是北美洲之修復式正義,事實上在原住民族的慣習中實
              施是以集體參與為主,而且在當代的教導中也將神聖教導的傳統知識納入,成為社區的共
              識與生活準則。在修復式正義中講求的關係修復,如果沒有透過族群正義與集體認同的實
              施,在效果上可能會和一般社會著重在談論賠償金錢,將會失去修復式正義的意涵。恢復

              傳統教訓中的找回平衡為一個中心信念,透過集體的積極有效參與運作,講求族群的權利
              同時負起任務,或許是世界紅權的共同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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