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5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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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若蘭 原住民族修復式正義之理念與實踐初探
法務部修復式司法介紹
Q:什麼是修復式司法?
A: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亦有譯為修復式正義)是對於因犯罪行為受到最直接
影響的人們,即加害人、被害人、他們的家屬、以及具有關聯或共同利益的社區成員,
提供各種談論犯罪及說出自己感受的對話機會,以促進當事人關係的變化,並修復犯罪
造成的傷害。簡單來說,修復式司法是一項犯罪行為的所有利害當事人聚在一起、共同
處理犯罪後果及其未來意涵的過程(Tony Marshall,1996)。
Q:為什麼需要修復式司法?
A:現有的刑事司法制度,將處理犯罪的權力賦與國家,並採刑罰的方式懲罰犯罪者,以
維護法秩序及公平正義。然而,當一件有被害人的犯罪事件發生了,除了既有的法秩序
受到破壞之外,同時對加害人、被害人及雙方家庭成員或社區也帶來傷害、破壞等負面
影響,單單藉由刑罰可能無法滿足當事人的需要,如能選擇適當的處理方式,促進所有
利害當事人的真誠溝通,並導引出自我情感復原的力量,共同修復犯罪所帶來的傷害,
不僅能實質給予被害人處理走過創傷的情感需求與支持,也能讓加害人充分認知其行為
所帶來的破壞結果,進而真誠地認錯悔改、承擔責任,減少將來再犯罪的可能,這就是
修復式司法所想實踐的核心價值及目標,也較能符合當事人對刑事司法制度的期待。
Q:現行的應報式司法與修復式司法有何不同?
A: Howard Zehr(修復式司法之父)認為二者的差異主要可從「看待犯罪的觀點不同」
及「處理犯罪的方式不同」來看:
應報式司法 修復式司法
看待犯罪的 ◇犯罪是對國家與法的侵害 ◇犯罪破壞人與人之間的關係
觀點不同
◇犯罪帶來罪責 ◇犯罪帶來回復的責任
◇司法是國家決定加害人罪責 ◇司法是加、被害人與社區成
與刑罰的過程 員共同努力修復傷害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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