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5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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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若蘭  原住民族修復式正義之理念與實踐初探





                                              法務部修復式司法介紹




              Q:什麼是修復式司法?



              A: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亦有譯為修復式正義)是對於因犯罪行為受到最直接
                影響的人們,即加害人、被害人、他們的家屬、以及具有關聯或共同利益的社區成員,
                提供各種談論犯罪及說出自己感受的對話機會,以促進當事人關係的變化,並修復犯罪

                造成的傷害。簡單來說,修復式司法是一項犯罪行為的所有利害當事人聚在一起、共同
                處理犯罪後果及其未來意涵的過程(Tony Marshall,1996)。


              Q:為什麼需要修復式司法?



              A:現有的刑事司法制度,將處理犯罪的權力賦與國家,並採刑罰的方式懲罰犯罪者,以
                維護法秩序及公平正義。然而,當一件有被害人的犯罪事件發生了,除了既有的法秩序
                受到破壞之外,同時對加害人、被害人及雙方家庭成員或社區也帶來傷害、破壞等負面

                影響,單單藉由刑罰可能無法滿足當事人的需要,如能選擇適當的處理方式,促進所有
                利害當事人的真誠溝通,並導引出自我情感復原的力量,共同修復犯罪所帶來的傷害,
                不僅能實質給予被害人處理走過創傷的情感需求與支持,也能讓加害人充分認知其行為
                所帶來的破壞結果,進而真誠地認錯悔改、承擔責任,減少將來再犯罪的可能,這就是
                修復式司法所想實踐的核心價值及目標,也較能符合當事人對刑事司法制度的期待。



              Q:現行的應報式司法與修復式司法有何不同?



              A:  Howard  Zehr(修復式司法之父)認為二者的差異主要可從「看待犯罪的觀點不同」
                及「處理犯罪的方式不同」來看:


                               應報式司法                             修復式司法



                 看待犯罪的 ◇犯罪是對國家與法的侵害                              ◇犯罪破壞人與人之間的關係
                 觀點不同
                               ◇犯罪帶來罪責                           ◇犯罪帶來回復的責任



                               ◇司法是國家決定加害人罪責 ◇司法是加、被害人與社區成
                                 與刑罰的過程                             員共同努力修復傷害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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