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9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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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若蘭  原住民族修復式正義之理念與實踐初探


                2.監獄修復方案:又稱獄中調解計畫,其側重情感與關係的重建,而較難以追求賠償的

                   合意,且縱使雙方有滿意的修復結果,也不必然會促成加害人提早假釋或釋放。


                3.單純的賠償或社區服務:指未有進行修復程序下的賠償或社區服務。



                4.被害者影響陳述(Victim Impact Statement):讓被害人得以書面、口頭或錄影等方式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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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述犯罪事件對其周遭生活的影響,以供為法院量刑或假釋准駁的參考 。


              Q:法務部為何要推動修復式司法?如何推動?



              A:現行的刑事司法制度對犯罪的處理,偏重在懲罰與矯治犯罪者,被害人充其量淪為證
                人的角色,往往引發忽視被害人的質疑,縱使加害人受到刑罰,也無法填補或復原被害
                人受到的損害與傷痛,以致未能讓被害人感受到社會正義。同樣地,加害人的家庭在加

                害人入監服刑或執行極刑後,也面臨衝擊,例如失去家中經濟支柱、親子關係因監禁、
                處決而產生隔絕疏離。因此,處理犯罪應不是僅僅關注在如何懲罰或報復,而是如何在
                犯罪發生後,協助當事人療癒創傷、恢復平衡、復原破裂的關係,如此也賦予「司法」
                一種新意涵,即在尋求真相、尊重、撫慰、負責與復原中實現正義。所以,法務部從去

                (98)年將推動修復式司法列為重要政策,並邀集學者專家、相關司處及民間機構成立
                推動工作小組,研訂「推動修復式正義—建構對話機制、修復犯罪傷害計畫」,確立「
                理念倡導」、「深化理論架構」、「執行模式之試行」、「融入學校課程」等四大面向的推動
                策略。



              Q:在「執行模式之試行」方面,法務部如何推動?


              A:我國現行的少年刑事事件、刑事調解、針對微罪案件的緩刑、緩起訴處分或協商判決

                中之向被害人道歉、賠償或義務勞務、易服社會勞動等,都可說已存在著修復式司法的
                精神,然而,仍未建構出修復式司法的核心概念及特定程序。因此,法務部在今(99)
                年 6 月研擬完成「法務部推動『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實施計畫」,在不修法的前提下
                ,採行被害人與加害人調解模式,以逐步建構符合我國文化、價值的修復式司法方案。



              Q: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的推動宗旨?


              A: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的推動宗旨有六:


                1.協助被害人、加害人及雙方家庭、社區(群)進行充分的對話,讓當事人間有機會互
                   相陳述、澄清案件事實、聽取對方的感受、提出對犯罪事件的疑問並獲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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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陳珈谷,論修復式司法,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79-83,200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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