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2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302

謝若蘭  原住民族修復式正義之理念與實踐初探


                 苗栗           人身犯罪、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所定各罪(有被害人者)及其

                              他經評估適宜案件
                 台中           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所定各罪(有被害人者)、重罪、少年犯
                              罪及其他經評估適宜案件

                 台南           經評估適宜之案件

                 高雄           車禍案件及其他經評估適宜案件
                 宜蘭           過失致死、傷害及其他經評估適宜案件


                 澎湖           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所定各罪(有被害人者)、少年犯罪及其
                              他經評估適宜案件


              Q:試辦地檢署會為提高辦理試行方案的績效,而要求當事人參加或達成協議嗎?



              A:不會!試行方案不以辦理的案件數量或當事人是否達成協議,作為成效評估的指標。
                試行方案係為了解修復式司法在我國應如何推動、以及建構符合本國社會文化、價值及

                當事人需求的修復式司法制度,其評估指標將以參與方案的當事人、司法人員及修復促
                進者等參與感受調查為主。


              Q:  試行方案的修復程序有哪些階段?



              A:修復程序依序為申請或轉介、開案、評估(二階段)、對話前準備、對話、後續追蹤及
                轉向措施、結案。(流程圖參附表 B)



              Q:當事人如想參加試行方案的修復程序,要到哪裡申請?要準備哪些文件?


              A:有意願的加害人、被害人可以自行向案件繫屬的試辦地檢署申請,或是由檢察官、法
                院、監所、觀護人、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及更生保護等機構在詢問當事人意願後予以轉

                介。如為自行申請,申請的當事人要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案件進度相關文書影本(如
                傳喚或開庭通知書、起訴處分書、有罪判決書等)。


              Q:是否會強制被害人或加害人參與試行方案?



              A:修復式司法,最重要的前提要件是當事人的自願參與,也就是說要尊重被害人、加害
                人的意願,不能用強制的方式,而且,參與的當事人也要由修復促進者在事前與他們分
                別見面,以審慎評估是否適宜進行修復程序。



              Q:修復程序是由檢察官、法官、觀護人、矯正人員等司法人員進行嗎?




                                                           288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