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0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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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若蘭  原住民族修復式正義之理念與實踐初探


                2.讓加害人能認知自己的錯誤,有機會主動向被害人、雙方家庭及社區(群)真誠道歉及承
                   擔賠償責任,並經歷自我認知及情緒之正向轉變,以改善自己與家庭、被害人及社區
                   (群)之關係,俾助其復歸社會。


                3.提昇加害人對修復與被害人間關係的自信與動力,協助其啟動再整合之重建機制,並
                   降低其再犯罪之機會。



                4.尊重被害人在犯罪處理程序有公平發聲的權利,讓被害人有機會描述其所經驗的犯罪
                   過程、被害感受與直接詢問加害人,並表達他們的需求及參與決定程序。



                5.透過對話程序,讓被害人得以療傷止痛、重新感受自己仍有掌握自己生活的能力,且
                   能進一步了解加害人,而減少因被害產生的負面情緒。


                6.提供一個非敵對、無威脅的安全環境,讓被害人、加害人及社區(群)能完整表達其
                   利益及需求,並獲致終結案件的共識及協議,以達到情感修復及填補實質損害。


              Q: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將在哪些區域試辦?



              A: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的試辦機關有板橋、士林、苗栗、臺中、臺南、高雄、宜蘭及澎
                湖 8 處地檢署。



              Q:為什麼選擇地檢署作為試辦機關?


              A:規劃地檢署作為試辦機關的主要原因有二:



                1.參採國外的推動模式(例如紐西蘭以法院為推動 VOM 的試行中心)


                2.地檢署具有整合建立轄區內推動修復式司法相關資源網絡的能力及義務。



              Q:法務部如何推動試行方案?


              A:基於國人或司法人員普遍對修復式司法甚為陌生,法務部擬訂試行方案的作業流程(

                參附表 A),確立計畫推動的步驟。


              Q:是否偵查中階段的案件才可以運用試行方案的修復程序?



              A:偵查、審判、執行、保護管束或更生保護等階段皆可適用。


              Q:哪些加害人或被害人可以參加試行方案的修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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