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5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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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若蘭 原住民族修復式正義之理念與實踐初探
A:修復式司法程序的重心不應僅僅集中於結果是否有效,更在於如何營造一個能讓被害
人及加害人皆能感受到被重視及尊重的程序。
Q:加害人會不會假裝道歉,以獲取減輕刑責或提早假釋的結果?
A:1.修復程序的啟動,除被害人及加害人必須有參與意願外,加害人也必須先承認其犯行
。而就這兩部分,也是修復促進者在全部對話程序(從會談前的與被害人、加害人分
別見面的事前準備;對談程序進行;後續追蹤程序)中都必須不斷確認、觀察評估的
主要事項。
2.修復式對話程序與現行調解、緩起訴處分及協商判決等司法程序最大之不同在於建構
以被、加害人為程序主體之處理犯罪模式,其目的之ㄧ即藉由加害人了解其行為所帶
來的傷害或影響後,激發其內在的羞恥感或因感受到被害人的同理接納而有勇氣為其
行為負責。
3.加害人的道歉並非修復式司法程序的目的,也非加害人參與或程序終結的要件,在本
試行方案之實施原則中,也特強調:「不可有意或無意強迫加害人道歉」,且從國外進
行修復式司法的經驗及實證研究可知,加害人在經歷修復式程序後,道歉往往是自然
形成的結果,所以,加害人並不需要假裝道歉。
Q:修復對話程序的進行,有無針對被害人安全部分予以規劃,例如如何避免加害人於對
話開始前去攔阻或結束後跟蹤被害人?
A:
1. 進行會談是否會有危及被害人安全之危險,也是修復促進者在進行會前準備工作所必
須慎重了解評估的重要事項,而在會談程序中如發現有此情形之虞時,也會採取必要
的隔離或保護措施,以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安全。
2. 試辦地檢署在辦理性侵害或家庭暴力或重大犯罪案件時,均有相當的經驗及防護措施
可保障被害人之安全,針對特定案件修復程序之進行,也將提供安全的對話場所。例
如:錯開會談前及結束之時間(原則上通知被害人到場時間比加害人早、結束時由被
害人先行離開)、專人分別引導當事人至會場及避開干擾之動線規劃,設置不同的等候
場所、會談場所有不同之出口、門口設置有安全人員等等。
Q:修復式司法的加害人與被害人調解(Victim-Offender Mediation,簡稱 VOM)與一般的
調解有不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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