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8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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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民所形成的習慣,或者是說,其實在原住民的心中,他們已經有的法的確信,
認為說,這件事情必須要跟什麼,甚至於,達到原住民的習慣法的程度。
原住民的習慣法,那請問在民法第一條裡面它到底是在原住民所講的習慣,
或者是說,在更上面一點,你是法律,那這個所謂的法律,有沒有包括到原住民
的實質的法律,在實質上所遵行的這些法律。我看到目前為止,好像沒有法院針
對這一部份明白的去做一個詮釋。
但是,我覺得說,其實因為民事真正的解決,本來就應該要多尊重各個地方
不同的文化發展,所以,當一個地方,他們有預還的、很好的今天解決紛爭的方
式的時候,那你為什麼不去尊重他呢?而硬是要立一些很奇怪、他們很陌的一個
法律制度呢?我很想這樣說,今天如果說這個你去設立一個原住民族法庭或者是
專庭法院也好,這個開庭的時候,第一個法院的法官就問說,那你到底述志生平
是什麼,那大家都傻眼,不曉得要回答什麼。
所以,我覺得說,在實體法這個層面,第一個,一定要去承認就是說,民法
所規定的這個法律,其實是包含到所謂的各個民族,然後他們所形成的習慣法,
而不是說把他們的習慣法當成只是一種習慣,然後它的適用順位是後於漢人所規
定的法律之後,那這樣的話,其實就沒什麼適用的機會,應該把它拉到像跟法律
是同等位階的。除非,這個法律光看這個角度來講強制性的規定,那就很嚴格一
定要遵守,要不然的話,原則上對於原住民的習慣法應該要被尊重,這個是實體
法上的部分。
那至於在程序上,如何用修復式的正義落實在實際紛爭的解決上面,其實我
覺得在現有的司法制度之下,真的是還很難。我們也看到,這個謝教授所提出來
的,他做復健的法務部修復式介紹,還只是在很粗淺的起步的階段,還很遙遠。
因此,我覺得可能比較重要的地方,我們上一場,我忘了是哪一位這個書寫
台灣所提到的,訴訟外紛爭的解決機制,我們不要太迷信法律或者是法院,來解
決這個問題。訴訟外的紛爭解決,其實在世界各國都非常重視,那不只是仲裁,
還包括剛才像調解的一些東西。甚至於說,如果我們把這些機制,所謂的修復式
的知識,把它放入所謂調解的這個程序裡頭,特別是,我覺得現有的這些調解可
能都不夠,可能要特別立一個法,譬如說,原住民族的紛爭調解條例,把這個東
西放進來。
但是,縱使是這樣子,我覺得也不見得是很適當,或者說足以解決所有問題,
因為可能這些部分都只限於民主民事,就會不包括到刑事的糾紛,但是問題是說
我們要修復式的正義,要修復特別是在刑事案件,它所造成的傷害更大、更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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