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0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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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張培倫 原住民族研究倫理中的集體同意權機制




                                     原住民族研究倫理中的集體同意權機制


                                                                 1
                                                       陳張培倫





                   一、前言



                        自 2007 年開始,國內至少有三件與原住民族相關生物醫學研究被揭露涉及
                   違反研究倫理,其中受質疑的共同點為,這些研究在進行之初或欲進行專利時並
                   未取得原住民族同意,尤其被質疑為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原基法》)二十
                   一條所指在原住民族土地上進行學術研究「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
                   之規定。在這些事件中,看來研究人員幾乎不知所措,或者表示依往例進行研究
                   並不清楚原住民族集體同意權的規定,或者表示不知道該如何取得原住民族集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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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目前國內生醫研究倫理治理制度,無論就直接涉及研究工作的法律或倫理規
                   範文件以及審查制度來看,並沒有直接或明確規定相關研究工作應事先取得原住
                   民族或部落同意,只有在前述《原基法》條文中,出現可援引為集體同意權依據
                   的文字。根據《原基法》主管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的某些文件,似乎傾向
                   於將該條文解釋為適用於易受爭議的生醫研究,但某些政府部會、研究人員、法
                   律學者則態度較為消極。



                        本文的基本立場是:在原住民族集體權利與自主意識高漲的趨勢下,向來以
                   高度自律換取研究自由的學術團體,最好以正面積極態度面對集體同意權制度的
                   挑戰與建立,尤其應對《原基法》二十一條進行符應於原住民族權利意識發展的
                   解釋,否則極易造成原住民族社群對學術社群乃至於大社會的不信任感,對於雙
                   方都不會是一件好事。


                        為了支持前述立場,本文將從兩個方向提供論述依據:第一,必須回到過去
                   二、三十年原住民族集體權利訴求發展過程,包括台灣原住民族運動及其理念的
                   法制化成果,理解這一波權利訴求背後所蘊涵的重回主人地位以及尊重文化差異
                   兩項論點。目前國內關於原住民族集體同意權訴求的討論,或者忽略此一社會發
                   展背景,或者即使注意到此一發展,卻未能準確掌握其背後之理念精神,致使在
                   面對原住民族訴求或相關法律條文時,容易出現過度抽離社會脈絡的解讀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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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東華大學民族發展與社會工作學系助理教授。
                   2   這些個案包括林媽利葛瑪蘭族唾液檢體案、葛應欽泰雅族基因研究申請專利案、國衛院國民營
                   養健康狀況變遷調查案,個案細節請見《聯合報》,2007/04/02,A16 版;2010/03/22,A5 版;
                   2011/01/06,A11 版。部分可見於唐淑美等(2010)一文之整理。事實上,在《原基法》通過之
                   前,原住民族研究就已存在若干問題,譬如隱瞞研究目的假建康檢查名義進行的抽血行為,某些
                   甚至還是透過在地衛生所之協助進行,相關狀況之研究見蔡明誠(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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