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9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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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那這個用調解的機制並不能夠處理到刑事的這一部分來,因此,調解部分

                   沒有辦法處理,整個訴訟程序其實也不容易處理這些事情,就是法院裡面的訴訟
                   程序。因此,我覺得最後可能要回歸到上一場張道周法官所提出來的一個看法,
                   就是說,根本不是只有管轄權的問題,這根本就是審判權的問題,就是說要承認
                   原住民族對他們的紛爭的一個解決,有他們自治的權限。當然,國家可以規定一

                   些比較重大的犯罪,譬如,殺人或者是重大傷害,這些可能就必須到一般的法庭
                   來處理。但是,你如果是一般性、財產性的這種犯罪,或者甚至於民事的這些糾
                   紛,就讓各個原住民族自己去自治。我覺得以各個原住民族,他們活在世上,比
                   漢民族還更久的時間、他們有更多的智慧來解決這些問題,而且依照他們的這些

                   傳統,他們社會的凝聚力、團體的凝聚力,整個團結、整個社會的合協力來講,
                   我覺得他們的智慧絕對絕對比一般的、現有的,這個這麼僵化的司法體制還要來
                   得好。更何況,如同,我忘了是哪一位前面報告的有提到說,我們現在的司法信
                   賴度是很低的。



                        司法信賴度那麼低的情形之下,你要把它套到用到原住民族這個地方來,剛
                   剛謝教授的報告裡頭,美國的原住民法庭運作出了一些很大的問題,那連美國人
                   都不能運作成功,我們這邊要去把它運作成功其實困難度也是很高。因此,其實

                   最終我覺得可能還是必須要承認原住民族在這方面有他自治權、有他的審判權,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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