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4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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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若蘭 原住民族修復式正義之理念與實踐初探
5.確保當事人之安全及解答其疑問。
Q:修復程序一定是面對面對話的方式嗎?
A:原則上以面對面之對話方式為主。但得視實際狀況採間接之書信、電子郵件、電話或
遠距接見等方式(惟執行階段,因考量矯正機關之特殊環境及設備等限制,無法採用電
子郵件或電話方式進行)。
Q:對話的場所在哪裡?
A:如加害人在監執行或羈押於看守所,對話的場所將設置於加害人收容監所內,其他則
由試辦機關於地檢署內規劃,不論於地檢署或監所,均提供一處和善、安全、平等及不
受干擾的環境進行對話(不是偵查法庭或一般接見窗口)。
Q:當事人在對話時要談些什麼?
A:對話的主要內容有:描述犯罪事件、結果及影響(包括感受及實質損害)、修補犯罪傷
害的責任者及方法。
Q:當事人經由修復對話程序所做成協議,如何確保加害人是否履行?
A:修復促進者應進行後續追蹤,以了解加害人履行協議的情形。當事人共同協議結果,
如一定金額之賠償、向被害人道歉、參與社區服務或公益活動等,試辦機關應依實際情
狀,適時轉向導入民事和解、試行調解、緩起訴處分、協商判決等程序,以取得執行名
義或供為緩起訴、協商內容之參考。
Q:修復程序開始後,當事人如果不想再繼續,可以中途結束嗎?中途結束,是否會影響
當事人在原有刑案之權益?
A:當事人雙方均有意願是進行修復程序最重要的要件,所以,一旦有一方當事人不想繼
續,修復程序就會停止。修復促進者也要隨時評估修復進行狀況並決定是否繼續或結束。
修復程序的進行與該案件的司法程序係平行關係,除當事人於修復程序達成一定協議且
其後續履行狀況良好,顯見加害人有為復原犯罪傷害而做出努力,得提供為量刑或假釋
之參考外,縱修復程序中途結束,也不會影響當事人在原有刑案的任何權益。
Q:修復式司法程序是否著重在讓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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