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8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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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若蘭  原住民族修復式正義之理念與實踐初探


                2.  家庭協商(團體)會議



                    家庭協商會議是將受犯罪事件影響的所有人員,包括加/被害人(及各自的支持者)
                    、家庭人員等聚在一起,共同討論該事件的解決方式。其主要運用在少年犯罪,紐
                    西蘭 1989 年「兒童、青年及其家庭法案」是首先立法明文採用,1990 年代中期後,
                    澳大利亞、美國、英國、加拿大等國也受其影響紛紛採行。



                3.  和平圈



                    和平圈是運用傳統的印地安人儀式將被害人、加害人(及雙方支持者)、法官、檢察官
                    、辯護律師、警察及社區相關人士均聚集在一起,以誠懇態度共同對事件尋求瞭解
                    ,然後探討治療受傷害人員及預防犯罪的必要步驟。無論是少年犯罪或成人犯罪均
                    可適用之。



                4.  社區修復委員會


                   社區修復委員會是由一小群體之地方百姓所組成,他們受過專業訓練,能與加害人進

                   行面對面的公開討論。在與加害人討論其犯行的不良後果後,他們會與加害人共同擬
                   出一套修復與補償計畫,加害人必須承諾在一特定期間內完成此一計畫。在此特定期
                   間後,委員會會向法院提出報告,說明加害人的履行狀況,委員會的任務至此也就完
                   成。



                上述 4 種實務運作模式中,以被害人與加害人調解最被廣泛運用,因此,法務部推動修
                復式司法之初,也先採用這類模式。



              Q:除上述 4 種主要模式,修復式司法尚發展出哪些實施模式?


              A:前述 4 種主要模式皆有一個核心的程序要求,即在加害人承認犯行的前提下,進行修
                復程序,以修補已發生的傷害及發展未來的關係。不過,也有若干實踐模式並未具備這
                項核心要求,也可視為修復式司法的實踐型態。例如:



                1.加害人與被害人小組(Victim-Offender  Panel,簡稱 VOP):此運作型態雖是由一群被
                   害人與加害人組合而成,不過參與的成員並不是彼此的被害人與加害人,也就是並非

                   同一事件的雙方當事人,其目的在讓一些被害人能夠藉由與其他相類事件加害人接觸
                   的機會,減低自己對犯罪的恐懼或疑慮,或是讓加害人知道其行為對被害人所造成的
                   傷害,例如美國的反酒醉駕駛母親組織、不同性侵害犯罪案件的加害人與被害人調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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