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7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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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若蘭 原住民族修復式正義之理念與實踐初探
6. 要有修復促進者的參與。
7. 整個過程是要針對加/被害人整合至社區而發動。
8. 在溝通、協調後,必須發展出一套針對未來的解決(補償)方案或計畫。
9. 不要有懲罰性方案摻雜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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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以是否整合、修復的結果來評估修復式司法的達成度。
Q:有哪些國家已經採行修復式司法?
A:自 1970 年代開始,北美、歐洲、紐西蘭、澳大利亞等地陸續採用各類具有修復式司法
精神的實務方案,甚至發展成為與應報式司法並行的另一種司法制度。2002 年聯合國經
濟與社會委員會草擬的「聯合國於刑事案件中使用修復式司法方案之基本原則」更指出
,全世界在「修復式司法方案」的實施已有顯著的成長,並強調以此方式處理犯罪,讓
被害人、加害人對犯罪處理結果有較高的滿意度、降低再犯率以及減少社會上的對立及
恐懼。近年來,同處亞洲的日本、韓國、泰國、新加坡、菲律賓及中國大陸、香港等,
也相繼跟進,迄今全球已有超過 1,300 多個修復式司法方案(計畫),可見修復式司法已
在國際社會中獲得普遍認同與重視。
Q:修復式司法有哪些主要的實施模式?
A:目前世界上已有逾 20 個國家運用修復式司法,且依國情發展出不同的模式,主要有被
害人與加害人調解(Victim-Offender Mediation,簡稱 VOM)、家庭協商會議(Family Group
Conferencing)、和平圈(Peace Making Circle,或稱審判圈、量刑圈,Sentencing Cir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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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修復委員會(Community Restorative Boards),簡要說明如下 :
1. 被害人與加害人調解
被害人與加害人調解是被害人及其利害關係人(團體)與加害人在安全的環境中會面
,並且進行與犯罪事件有關之結構性討論的過程。這種討論往往由一位有訓練的促
進者來召集協助,被害人能夠藉此機會告訴加害人有關犯罪造成的身體、精神及財
產損害,也可以直接參與討論發展由加害人來賠償的協議。亦被稱為加/被害人間的
〝對話〞。
5 摘自許春金,人本犯罪學-控制理論與修復式正義,頁 510,200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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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許春金前揭書,頁 51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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