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9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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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道周 原住民參與審判-原住民審判主體地位的建立
但原住民族基本法自 2005 年通過迄今,我國仍無原住民族專屬法院或法庭
的設立,司法院對於立法委員建請實施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0 條第 2 項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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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後曾於 2009 年回覆,其理由如下:
二、按政府為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得設置原住民族法院或法庭,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0 條第 2 項固有明文。惟專業法院或專庭(股)
之設立,除考量案件之專業性外,亦需就案件數量、人民訴訟之便
利性及整體司法資源為綜合性評估,俾利合理運用有限之司法資
源,保障人民訴訟權益。
三、經統計原住民較多地區之臺灣桃園、新竹、南投、嘉義、屏東、
臺東、花蓮等 7 所法院,86 年至 98 年間受理涉及原住民傳統習俗、
文化及價值觀之相關訴訟事(案)件數,結果顯示前開法院每年平
均受理上開訴訟事(案)件數分別為 7.08、44、8.92、5.69、11.15、
24.92、19.15 件,均未逾 45 件。而本院所屬各法院 98 年度新收訴
訟事(案)件多達 45 萬多件(不含非訟及強制執行約 255 餘萬件),
考量目前有限的法官人力,近期尚無成立原住民法庭之必要。
四、其次,若成立原住民法院受理國內所有與原住民有關事(案)件,
原住民將無法就近於所在地法院應訴,徒增舟車勞頓,增加勞費;
且前開法院於上述期間(86 年至 98 年)受理與原住民有關事(案)
件,共計 1572 件,平均每年僅約 120.92 件之收案量觀之,目前亦
尚無成立原住民法院之亟需。
五、雖然目前尚無成立原住民專業法庭或專業法院之必要,惟本院將
持續注意各法院受理上開案(事)件之情形,隨時評估設置之可行
性。亦將適時辦理與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生活慣俗相關之研習及進
修;同時研議結合政府機關、學界力量,有系統的整編上開類型案
件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論著、相關法規及注意事項等法學資料,
建置司法智識庫,以方便法官查詢及擷取,提供自主學習資訊及確
保法官專業能力。
六、此外,本院已依孔委員文吉於 99 年 3 月 18 日立法院第 7 屆第 5
會期第 3 次全體委員會議中之建議,檢送就泰雅族原住民之傳統文
化及生活慣俗闡述甚詳之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7210 號及臺灣
高等法院 98 年度上更(一)字第 565 號刑事判決 2 則,供法官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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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2010 年 5 月 27 日院台廳司一字第 0990008475 號函。相似內容亦見司法院秘書長 2009
年 4 月 30 日秘台廳司一字第 0980006529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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