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7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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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道周 原住民參與審判-原住民審判主體地位的建立

                   權利的制度性保障,藉由原住民自治,憲法上對於原住民的地位及政治參與權利

                   始能獲得確保,語言及文化方得永續維持。但我國目前的原住民自治模式,在深
                   層裡隱藏著主流社會對於原住民施捨救濟供給的想法,並非原住民自己當家作主
                   的自治自理。憲法及原住民族基本法所營造成規範價值,是以主流價值的中華民
                   國政權作為核心,原住民族作為政權下的統治客體,充斥著主格與受格的「政府
                   應讓原住民族自治」(第 4 條)、「國家提供原住民族充分資源」(第 5 條第 1

                   項)、「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第 20 條第 1 項)等等用語。


                        在司法權的部分,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政府為保障原住

                   民族之司法權益,得設置原住民族法院或法庭。」欲在現行的法院組織體系下變
                   更組織,以設立專屬法院或法庭方式來進行原住民訴訟的審判工作。原住民的司
                   法權保障,是完全依附在中華民國既有的法院組織體系之下,只不過在事務分配
                   上進行調整,原住民訴訟由某些被指定的法官來審理。而目前法律人材的訓練,

                   無論從法學院的入學、律師國家考試、司法官考選,都是不分族群、一視同仁,
                   法學院及官方訓練機構都是由主流社會建置,縱使分配給特定的人選辦理,依然
                   沒有更改原有的權力結構。原住民族基本法的專院及專庭制度是既有主流社會的
                   司法體系的一環,原住民仍然是審判的對象,這是制度先天上既存而無法彌補的

                   缺陷。


                        另一方面,保障原住民的政治參與的原住民自治草案,一來未納入司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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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權的問題委由原住民族專院或專庭來解決,二來縱然原住民享有部分的
                   行政及立法權力,原住民族自治法的草案的立法仍被批評為自治程度不足,因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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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議不斷,而無法完成立法的動作。 原住民行政、立法、司法三項政治參與權利,
                   先天上已缺司法權,行政、立法的部分混沌不明,原住民的自治的願景不啻遙遙
                   無期。再者,就算原住民族自治法獲得通過,一個沒有司法權的自治,仍然由漢

                   人主流社會的司法體系來審查解釋自治區的是否依法行政,自治區的立法是否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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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觸中華民國法律命令,自治會不會徒具形式,值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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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在立法院進行審議的行政院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其第 23 條關於自治區民族自治事項,
                      未包括司法權的部分,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8cfc9cfccc8cdc5cececad2cecbc7
                      (最後瀏覽日::2011 年 9 月 12 日)。
                   14     「原民社團砲轟草案中的自治區政府,與既有行政區域完全重疊,既不能分配統籌款,也沒
                      有行政管轄權、司法、警察、土地權,『這是虛擬的假自治』!」自由時報(2010 年 9 月 23),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sep/23/today-p4.htm(最後瀏覽日:2011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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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在立法院進行審議的行政院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第 34 條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
                      或中央法規命令抵觸者,無效。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命令或該自治區自治條例
                      牴觸者,無效。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
                      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8cfc9cfccc8cdc5cececad2cecbc7
                      (最後瀏覽日::2011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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